1附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业务合规60国际收支119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1.办理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是否已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2.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是否具备真实性交易基础。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代债务人结售汇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等;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外汇净收益进行结售汇业务报备等。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如外币代兑机构是否存在超代兑协议期限办理代兑业务的情况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3分。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0.4分。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缺乏真实性交易基础的,每发现1次扣0.4分。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退出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未及时办理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的,每发现1次扣0.2分。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每发现1次扣0.2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7.《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3*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2.是否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1.未经外汇管理局许可超过限额的,每超过1天扣0.1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3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1分。2.银行存在未经外汇局许可超限额情况或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2分。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次扣0.1分,迟报1天扣0.1分,每发现错误1次扣0.1分。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结售汇头寸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08]38号)仅适用中资银行总行、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头寸报告行。1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合规性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2.报送汇价数据信息是否及时和准确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不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1分。2.银行发生迟报、错报汇价数据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0.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2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报送。3.银行对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汇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分。3.银行与议定客户美元实际结算汇价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2分。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2006〕第1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2007年5月18日公告)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84号)1银行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报备是否按照规定将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进行报备1.银行未按规定将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报备的,每迟报、漏报、错报一次扣0.05分。2.发现经常项目项下同一客户一个月累计发生超过1000万美元或资本项目项下同一客户一个月累计超过2000万美元的而未报备的,扣0.05分。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经常项目235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货物贸易购付汇、收结汇业务,具体包括:(1)是否按规定审核进口购付汇和收结汇相关单证;(2)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是否按规定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并核注结案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3)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并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4)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对出口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并核注收汇额度;(5)是否打印、留存相关单证;(6)是否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7)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项下来料加工工缴费超比例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8)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9)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是否按规定签注相应单证,结售汇业务是否按规定在相应登记证明中标注、是否按规定督促企业提交单证,并报告外汇局。第(1)(2)(3)(4)(8)项,每笔扣0.1分;第(5)项,每笔扣0.04分;第(6)项每次扣0.04分;第(7)项每次扣0.1分,第(9)项每发现1次扣0.04分。1.《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3项目细目分值考核指标详细标准评分办法主要参考文件依据备注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23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6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银行按照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管理法规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的情况。包括:(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2)是否按照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4)是否配合外汇局做好事后核查工作等。(1)每笔扣0.1分,(2)-(4)每笔扣0.04分。1.《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5.《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6.《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9.《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999]76号)11.《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12.《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13.《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14.《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15.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