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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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是约束保险双方的;实务中,主要用于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如实告知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期限内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4.保险人的保单解释义务(二)保证(三)自动弃权与禁止反言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影响保险人决定以什么条件承保。–包括: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的保险史;被保险人的品行等。•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违反告知义务的四种情况:不申报错误申报未申报隐瞒误报欺诈非故意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仅限二年)–保险人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时,不退还保险费2.保险期限内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将风险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则因增加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保险人的保单解释义务•告知的内容:保单各项条款•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保证•保证的分类(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违反保证的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三)自动弃权与禁止反言•自动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合同一方如果放弃某种权利,则不得反悔,重新主张该项权利。案例一•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做法有没有瑕疵?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的概念:–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1合法的利益2经济的利益3确定的利益4具有利害关系(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意义: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1可以减少道德风险2可以衡量赔偿的限度3三、保险利益的来源(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财产保险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人身保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四、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损失发生时:–财产保险要求必须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以不存在保险利益。案例二•李某向张某借款,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予赔偿。法院审理意见:•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两个层次含义:–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应进行全面、充分补偿–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额外获利•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大部分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中医疗费用赔偿是补偿性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确定赔偿限额–减少道德风险–区别保险与赌博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仅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额外获利三、损失补偿的方式(赔款计算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LPVAPLPVV(二)定值保险赔偿方式•适用于定值保险。•按约定保险价值及损失程度赔偿。'LAPV(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损失在保险金额内可获得全额赔偿。,,LLPAPLP0P第一损失第二损失(四)限额赔偿方式1.超限额赔偿方式(免赔额赔偿方式)设免赔额是d,则:绝对免赔:相对免赔:0,,LdALdLd0,,LdALLd2.不足限额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业保险。•仅对小于规定限额的差额进行赔偿。赔款=不足限额-实际收成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原则1.委付——物上代位2.代位求偿——权利代位•委付的条件:–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支付全额赔款取得保险标的所有权。•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标的遭遇第三者责任损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已支付赔款。•代位求偿的注意事项:–保险人借位求偿所得以其赔款为限,超过部分返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案例三•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东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的界定•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向多个保险人投保•总保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2.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按各保险人的保额占总保额的比例分析•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按各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限额占总限额的比例分摊•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按各保险人签发保单的时间顺序赔偿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的概念•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注意区别时间上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否则,不予赔偿。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AL①A为近因。②若A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A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①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②若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③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要看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分:若可分,保险责任部分要赔;若不可分,则全部不赔。ABL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时,最先发生的A原因为近因。ABE……L•例:天雨路滑,行人摔跤,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分析:案例中心脏病发作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为近因。而摔跤是心脏病发的诱因。注意区分近因和诱因近因直接引起损失的发生,而诱因是引起近因出现的因素。案例四•1988年4月1日,某水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规定由于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988年4月2日13点45分,“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以被保险船舶该航次超载和不适航拒赔。法院调查结果:•1、“湛水运706船”船检证书载明,该船核定载重量为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事故发生后,船检部门对该船重新丈量,证实该船载重量为1350吨,并重新签发船检证书。•2、“湛水运706船”自1983年底进坞修理后,一直未进坞检修。按照国家船检局的规定:沿海货驳船应每隔3年进行坞内检修,并应取得船检部门认可。法院审理意见:•该次事故系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湛水运706船”超期进坞检修,违反了国家船检局的规定,但与搁浅事故无因果关系。•该船本航次装载1342.5吨货物,经船检部门证实未超载,且该次搁浅不是因超载造成。•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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