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用-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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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一、劳动关系的含义通常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正确理解!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局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局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1、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2、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3、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内部劳动规则4、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含义劳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需求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各类组织2、内容: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如物质、智力成果或其他事务。劳务关系的4个特征1、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命令和服务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3、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4、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动需求方与供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劳务关系内容具有广泛性特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九点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1产生的原因不同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生产要素结合而产生,是社会劳动产生的前提,是劳动的社会形式产生的原因在于分工2适用的法律不同由劳动法调整规范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规范3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主体双方不具有特定性,可以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也可是自然人与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交换),还存在人身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只存在财产关系,无从属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有系统性区别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如劳动卫生、职业培训、民主管理权只有劳务报酬权,没有其他权利劳动关系劳务关系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单位要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如厂房、工具、原材料等一般情况下由劳动服务供给者提供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不仅负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劳务关系关系当事人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务合同通常只产生民事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8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当事发生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出现纠纷,仲裁或诉讼各自终局,权利救济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9履行合同中作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受到伤害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劳动服务供给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九点区别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含义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机构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二)劳务派遣的性质1、是一种非正规就业的形式。2、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存在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3、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为接受单位工作,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形式上),有义务向受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接受单位作为实际用人单位,为受派遣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组合在一起的桥梁和纽带是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这种民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二、劳务派遣的特点:(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和录用,将劳务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受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收取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接受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派遣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实际用工)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的特点:(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也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两者都应该作为被诉人。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参照以下原则: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单位所在地管辖;派遣劳动者与两个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派遣协议规定,在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管辖;两个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务派遣的特点:(三)劳动争议处理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形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形式雇主实际劳动获得者劳务派遣关系图:三、劳务派遣的管理(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3条)1、资格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2)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劳动派遣业务。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按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及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4条)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2、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提供服务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或替代性(指正式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他人替代)的工作岗位实施。(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4条)3、用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相关福利(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4、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通知,并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从事以下活动:1、与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宣传活动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二)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省一级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涉外变业服务单位;3、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程序(9条)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委托经政府批准有资质的外企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自行直接聘用或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聘用中国雇员。2、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接待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保护中国雇员合法权益。涉外服务单位不得跨地区从事外国机构就业服务。3、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4、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应办理有关审查手续。《雇员就业证》是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合法凭证。跨区就业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程序(9条)5、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关系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6、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服务应依法与其签定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7、中国雇员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聘用中国雇员的,不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中国雇员无《雇员就来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9、港澳台企业和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内地雇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工资集体协商(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定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9条)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5、工资支付方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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