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对保障学校公共安全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些法律法规是在科学实验和总结事故教训基础上指定的。在内容上涉及学校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公共安全教育、事故责任追究等。从层次上可分为三个体系:国家相关法律、国务院相关法规和部委行政规章。这几个层级上的法规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国家相关法规在学校公共安全方面的要求及规定一、《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中小学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是学校及其教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二是学校内部安全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二、《教师法》的要求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及规定(一)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公共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二)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以上四条是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这种社会生活环境与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环境和学校生活环境不同。它具有如下特点:1、未成年人参与到社会生活环境中,便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他们同成年人一样,接触各种各样的事物,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护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3、社会保护的责任主体极其广泛。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及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五、《消防法》的要求及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内容包括两点:一是消防法规;二是普及消防知识,了解、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如物质燃烧知识、电气防火知识、灭火基本知识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知识和技能、发生火灾时的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等。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通标志。六、《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及规定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对学校公共安全的要求及规定一、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二、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六、《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