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读20140522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读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及修订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仅涉及劳务派遣)主要内容立法宗旨和主要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法律责任立法宗旨和主要原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及法律责任订立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2条)订立时间:用工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第7条、第10条)法律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3)订立书面合同,各执一份;(4)不得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第8条、第9条、第16条)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8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备注无固定期限有始无终不超过六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两个月不超过一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下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延长,也不能缩短,提前转正需征得员工同意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91、标准工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需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资。2、不定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除法定假日支付3倍工资外,其他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3、综合工时: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时周期内有加班的,支付1.5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工资。综合工时工作时间:月166.64(20.83X8)+36≈203小时季500(62.5X8)+108=608小时年2000(250X8)+360=2360小时10劳动报酬工资总额:工资+加班费+津补贴+奖金(全勤+效益)福利: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防暑降温费+票据报销补助津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补贴+节日补助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技能或职务)社会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应发数)经济补偿金基数=工资总额(应发数)加班费基数=工资年休假基数=工资总额(应发数)-加班费其他假基数=工资+津补贴(按制度)11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第82条);违法试用支付双倍工资(第83条)报酬约定不明的按照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第18条);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85条)劳动合同无效(第26条);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劳动合同订立案例案例1:刘先生2010年4月1日入职某工厂,工厂未与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2010年10月31日员工申请离职,刘先生在职期间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离职后刘先生于2010年11月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工厂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赔偿金(双倍工资),员工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应当支付多少赔偿金?解析1、工厂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2、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4000X6个月=24000。劳动合同订立案例案例2:甲某于2012年5月入职乙公司,入职时签订了一个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2000元,试用二个月后乙公司认为甲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甲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甲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你认为甲某可以提出哪些要求?解析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视为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不成立,乙公司违法试用二个月,应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2000X2=4000元;2、试用期约定不成立,乙公司不能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2000X0.5个月X2倍=2000元。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比较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目的不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主体不同单位与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地位不同两者是管理与支配关系,劳动者受规章制度约束。两者是平等关系,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员工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等应遵守劳动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遵守民事法律法规,报酬和风险责任,自由协商度较高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第68条);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兼职(第69条);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0条);可随时终止合同(第71条);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第72条);只需要购买工伤保险。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亲自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第29条、30条、31条、32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3、34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第35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包括:A、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B、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C、劳动者方面的原因;D、客观方面的原因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第37条),即时解除(第3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第40条),即时解除(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第43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第41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劳动者过失)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单位主体消失)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46条)不得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支付赔偿金的情形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而单位未能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情形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定程序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限制(2008以后)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9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限制(2008以后)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30案例员工小林2005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小林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认为小林工作能力不强,决定不再与小林续签劳动合同,小林2012年度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林认为,A公司应当支付7个月经济补偿金给自己,A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没有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小林,你认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当支付,支付多少?解析1、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非员工原因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案经济补偿金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年限,补偿金金额为:5个月X5000=25000元。实施条例经济补偿金配套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不分谁提出终止,并统一从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及限制(2008年以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解读2014052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071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