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控制研究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不同层次的传播者的概念及其特点,了解传播者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西方学者关于控制研究的主要理论。第一节个人层面的传播者一、传播者的角色人类传播活动中,传播主体包括传者和受者两部分。在人内传播中两者是合而为一的,其他传播活动中则是分离的。传播者作为传播主体之一从事编码和传发活动。传播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作为机构的传播者即媒介组织。如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通讯社、杂志社、网站等。它有一定的结构、规范和职能。作为个体的传播者,可以是职业性的,也可以是非职业性的。邵培仁先生称不专司传播、不以传播谋生因而也无需进行专门训练与教育的传播者为普通角色;他把专司传播以之谋生的人称为职业角色(如记者、编辑、作家、艺术家、宣传干部、教师、演员、节目主持人等)。第一节个人层面的传播者(续一)二、职业传播者的特点专门从事传播活动,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具有专业精神,对于所从事工作又神圣感;具有相应的传播知识和技能;承担着特定的由社会或一定的组织机构所赋予的专门职能;遵守特定的专业规范(如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广告法规),从而享有一定的被赋予的权利并受到一定的制约。第一节个人层面的传播者(续二)三、传播者的权利与责任1、传播者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特征的概念。即,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传播者享有不同的权利。所以传播者的权利具有这样的特点:历史性: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权利,其权利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有限性:权利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性,在法律上会对权利的范围作出一定的规定。与义务相伴随:在法律上,权利一般总伴随着义务。第一节个人层面的传播者(续三)2、传播者的责任传播者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一样。不同的传播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一样。传播者所承担的责任也具有历史性、有限性、与权利的对称性等特征。例如,新闻工作者、电影工作者、教师等所承担的责任。第一节个人层面的传播者(续三)邵培仁先生把传播者的责任分为四个方面:契约性责任、社会性责任、法规性责任、国际性责任。(邵培仁著:《传播学》,第78-80页)。契约性责任如记者承担的某新闻机构的报道任务;社会性责任如一定的道德责任;法规性责任是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如:不能煽动民族仇恨、不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国际性责任,例如“在1967年和1972年,联合国分别通过了关于卫星电视直播问题的公约和决议。其主要原则是:电视直播应该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和平相处、合作和互利的基础之上;不允许进行战争宣传和种族不平等宣传;不允许播出唆使性节目、道德败坏和暴力的节目;电视一概是巩固和平和促进各国人民友好相处的舞台,而不应变成国际冲突和民族纠纷的根源”(邵培仁著:《传播学》,第79-80页)。第二节媒介组织一、媒介组织媒介组织是社会上的专门的传播机构。作为媒介组织,它有一定结构、一定的组织规范、由多人分工协作来完成工作、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例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通讯社、杂志社等。一定社会的媒介组织体系作为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系统,尤其是经济、政治系统。如新闻机构。应注意的是,媒介组织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媒介组织,或是一个媒介连锁集团,或为交叉媒介所有者(媒介交叉所有制:一家报纸和一家电视台同时属于一个社区的一个所有者),或为媒介集团的一部分通常一个集团年收入中只有一小部分来自媒介经营,而大部分来自制造业和销售业的经营。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新闻媒介属于国家所有。大量的媒介组织经营着媒介以外的业务,但这部分目前所占比重不大。第二节媒介组织(续一)与媒介组织直接相连的一是信源,二是受众。信源——媒介组织——受众据邵培仁先生介绍,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信息中有75%由信源提供,只有25%由传播者亲眼所见写成。美国的吉伯和约翰逊研究认为媒介组织与信源有三种关系:分离、合作、同化。在传播者与政府信源的关系中,合作关系和同化关系占主导关系(邵培仁著:《传播学》,第87页)。而媒介组织和受众的关系则有四种:支配(如学校教师对学生的传播)、疏离(如“主要为自己、为知音、为获奖、为政治、为私利而写作和传播”)、圈层(“意味着作为个体的传播者有愿意将自己的目的与部分受众的需求、兴趣想投合,愿意将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中那种关系引进大众传播的态势”)、服务〔“要求大众传播者将受众看作是服务对象”“普尔和舒曼……发现传播者写作中所选择和强调的重点,有一部分(510个影像中占17%)是取决于心目中想象的‘受众’”〕(邵培仁著:《传播学》,第87-89页)。第二节媒介组织(续二)二、客观报道论与把关人研究1、客观报道论作为一个新闻报道原则,该理论主要有以下内容:从新闻工作者对事实的态度而言,应该超然物外,不偏不倚。如弗雷德•赛伯特所说,记者要“成为当代争论的旁观者而不是参加者”。从对新闻报道的写作而言,新闻只报道事实,不表述观点。弗雷德•赛伯特先生认为客观报道源自通讯社为党派倾向不同的诸报提供新闻的需要。第二节媒介组织(续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客观报道论是作为对美国新闻史上的“黑暗年代”的否定的“独立新闻学”在新闻写作领域的延伸。“独立新闻学”主张:(1)“不作政党的喉舌和附庸,保留自己批评政党和政府的权利”;(2)“不像政党报刊那样盲目地支持本党(指主编所属政党)候选人,声称要根据美国人民的利益作出自己的抉择”(3)“反对根据政党偏见来渲染报道,主张尊重事实本来的是非曲直”;(4)“针对往日政党报刊那种褊狭、祖鲁、动辄谩骂、恶语伤人,他们主张报纸要冷静、明智、平和、有好气度”。正是由于独立新闻学“反对偏见,反对染色”,所以才要提倡客观公正。(陈乔:《美国新闻观念的演变》,载《新闻大学》第6期)。正因其“反对偏见,反对染色”,所以要客观冷静。这些解释都不能说明一个问题:为什么受众接受这种写作原则?我想,从认知失谐论的角度会解释的透彻一些:不明示倾向有利于吸引更多受众,这正是商业性报纸所需要的,当然着这样做有时的宣传效果也更佳一些。第二节媒介组织(续四)2、把关人研究把关人理论也被称为守门人理论。传播学者李彬认为该理论“实际上等于宣告西方新闻传播界盛行的客观原则论的终结”(吴文虎主编:《传播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28页)。传播学者李金铨认为:“大众媒介中的大部分音讯从来源到目的地,都是历经沧桑,而失去本来面目的。……没有一家大众传播媒介……有办法把世界的本来面目十分真确地表现出来。”把关指对讯息的加工过滤。第二节媒介组织(续五)把关人(gatekeeper)概念系卢因提出。以后,怀特在《守门人:新闻选择的事例研究》一文中介绍了他的一个具体研究,有90%的稿件被淘汰,淘汰的理由是不值得登和已选登其他稿件,具体的理由相当复杂。这一研究很有启发:具体的新闻工作者选稿时受到的影响因素到底有哪些?以后又麦克内利和巴斯等对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的研究。1959年麦克内利研究认为在新闻稿件与最终接受者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中间传播者。台湾学者徐佳士曾以一段假想性描写说明这一点。1969年,巴斯在《使守门人概念更趋完善》一文中提出,最重要的守门人行为出现在媒介组织内部,守门过程分为新闻采集和新闻加工两个阶段。新闻采集者即记者,加工者即编辑。编辑的新闻加工更具决定性。第二节媒介组织(续六)关于把关人所发挥的作用,邵培仁教授归纳为4点:检查、加工、评价、导向(传播者会依照守门人的指挥棒来组织生产)、桥梁功能(守门人处于传播者与手中的中间地带和交界点,具有桥梁作用)(邵培仁著:《传播学》,第93-95页)。当然,无论把关人发挥什么作用,“在总体上是传媒组织的立场和方针的体现”(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第165页)。第三节传播制度研究一、“报刊的四种理论”1、报刊的集权主义理论集权主义理论被认为主要存在于十六七世纪的英国,其后也有一些地方接受、采用这种理论。郭庆光把集权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四点:“(1)报刊必须对当权者负责,维护国王和专制国家的利益;(2)报刊必须绝对服从于权力或权威,不得批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和政治价值;(3)政府有权对出版物进行事先检查,这种检查是合法的;(4)对当权者或当局制度的批判属于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第135页)。第三节传播制度研究2、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其核心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观点,即认为报刊应该是观点的自由市场,是实行自律的自由企业。自由主义理论的主要原理原则包括:(1)任何人都拥有出版自由而不必经过政府当局的特别许可;(2)除人身攻击以外,报刊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吏,这种批评是正当合法的;(3)新闻出版不应接受第三者的事先检查,出版内容不能受到任何强制;(4)在涉及观点、意见和信念的问题上,真理和谬误的传播必须同样得到保证。”(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第136页)。第三节传播制度研究《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提到4位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作出巨大贡献的人物:17世纪的约翰·密尔顿,18世纪的约翰·厄金斯和汤玛斯·杰弗逊,19世纪的约翰·米尔。(1)约翰·密尔顿的新闻自由观密尔顿谓出版自由指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他说:“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他。让他和虚伪交手吧。谁又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按照密尔顿的观点,首先,人们都愿意接受真理的指导;最后,在多种意见交锋的过程中,真理会战胜谬误。从密尔顿的这种思想出发,形成了现代关于“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修正过程”的思想。第三节传播制度研究(2)约翰·厄斯金的新闻自由观英国18世纪律师约翰·厄斯金在一次辩护中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自由主义原则。厄斯金认为: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想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告诉他是用真理的思想去启发别人,而不是意图欺弄别人,那么即使错了,也可以就政府的一般性问题或本国政府的特殊问题把自己的意见公诸全民族的理性面前。第三节传播制度研究(3)汤玛斯·杰弗逊的新闻自由观美国政治家、资产阶级思想家杰弗逊可以说是一位新闻自由的倡导和捍卫者。杰弗逊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为造物主赋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便人们中间成立起来,由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正当权力;任何政府形式一旦变得有害于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或废除而另设新政府。”他还说:“……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此,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我认为,必须肯定,打开通向真理的门户,巩固用理性来考验每一件事情的习惯,是我们能传给我们继承者的最有效的约束物,以这种约束来防止他们用自己的意见来约束人民。”他在第二次总统就职演说中甚至宣称,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该倒台。又说,如果报刊损害了个人,就该受到惩罚,如果伤害了政府的名誉,就不必负什么责任。他还宣称:我心甘情愿让自己成为一次伟大的试验对象,要通过实验来证明一个正派的、得到共同谅解的政府是打不倒的。就连放肆的报刊的造谣也打不倒。因而更不会被合法而健康的报刊所打倒。世界需要有这次试验来说明所谓出版自由同有秩序的政府不相容这个借口是没有根据。第三节传播制度研究(4)约翰·米尔的新闻自由观英国19世纪的哲学家约翰·米尔更为深入地论述了自由表达思想的重要性。米尔这样说:“如果全人类除了一个人以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一个人持有相反的意见,那么全人类要压制这一个人的意见,并不比这个人如果有力量来压制全人类更为合理……如果这种意见是正确的,他们(指全人类——引者)就被剥夺了用错误来换取真理的机会;如果是错误的,他们就失去了几乎同样大的好处,那就是通过和错误意见的斗争,真理会被理解得更明确,印象也会更生动。”弗雷德·赛伯特对米尔的观点这样进一步解释:米尔就“表达思想的自由”提出了四大论点。首先,如果我们压制某种意见,那么……就等于压制真理。其次,错误意见可能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