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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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第三节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增加)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物权法:1.物权法所调整的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的归属关系(自物权)和物的利用关系(他物权)二方面内容。2.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通常为民法典中的一编。如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物权编。3.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民法典的物权编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法等)。狭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专门的物权法。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一)物权关系的性质:存在三种学说1.对物关系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创造,后为德国民法学家邓伯格所完善。其主要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就是人对物的关系:人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2.对人关系说:为历史法学派萨维尼等人所创造。认为物权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普遍为人们采纳。)3.折中说:(二)物权关系的种类1.归属关系2.利用关系《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与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2、属于私法。二、物权法的特征(一)是财产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占有、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物权法在性质上也当然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法)2(二)是强行法与债权不同,物权法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三)是普通法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部分,属于民事普通法,与公司、保险、票据等特别法不同。(四)是固有法物权法保留了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因而是固有法(土著法)如我国的典权制度他国就没有。(与债法等不同)第三节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一、古代物权法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后,财产权观念及物权法律制度由此产生。在西方古代物权法发展过程中,曾经存在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它们在立法思想、体例、内容上都存在不同特点,并对后世两大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或财产法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二、近现代物权法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与制度,对近现代物权立法产生了重大而又不同的影响。1、近代物权法:一般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以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罗马法物权观念占主流地位,特点是“个人本位”、“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合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需要。2、现代物权法:是指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物权法,通常认为以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为其发端。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所有权的相对性”、“利用为中心”等观念日益被重视并渗透到物权法中三、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从整体上看,最为瞩目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1、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2、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3、物权理念的价值化;4、物权种类的现代化。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述二、物权法定原则(一)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二)产生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1.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2.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物权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如《日本民法典》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台湾民法典第757条:物权,3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注: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1、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予限制;2、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三)要求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1.无效: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的,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案例讨论:黑龙江某市居民甲向银行贷款20万,用自有房屋担保,并约定:借款期限5年,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房屋归银行所有。讨论: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2.部分有效: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的,法律承认其部分有效。如典权的期限不能超过30年,但当事人约定典期超过30年的,并非典期无效,而是按30年计算。再如合同法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一物一权原则(一)概念: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他物权(二)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如我不买你的牛,只买牛尾巴)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绝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5、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物权例外:浮动抵押四、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公示原则1.概念:即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应当以法定的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2.方式:如各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留置权无须公示即产生)3.效力:(1)动产物权变动,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交付不生效)(2)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不登记不生效)(3)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海商法规定船舶买卖、抵押)(二)公信原则1.概念: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2.内容:4(1)法律推断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名下的不动产物权。(2)善意第三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所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案例讨论:甲将电视借给乙,乙将电视卖给丙(丙不知情),问,丙能否取得该电视的所有权?法律依据: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制度五、区分原则(一)概念:在法律上将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二)内容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独立2.债权行为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3.交付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南京市民甲有一房屋卖给了乙,双方签定了合同并已交房、交款,但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问:1.甲乙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丙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乙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4.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分类第五节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构成了我国民法的物权制度。《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5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定义: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如下条件:特定物;独立物;原则上应当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而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是债权。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无体物如知识产权、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债权是请求权。物权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1.物的归属;2.物的利用;3.物的担保。(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1.物权的行使排除他人干涉;2.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概念:物权主体之间因支配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1.国家2.集体3.个人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物权主体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1.绝对权2.支配权(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不作为义务。三、物权客体——物(一)物的概念: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并能为人力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与哲学上的物质不同)。其特征为:1、能满足人的需要,即具有效用,包括物质和精神效用。62、具有稀缺性。如阳光、空气等不具有稀缺性,不是民法上的物。3、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太阳、月亮也是物质,但不是民法上的物。(二)物的分类1.按照物是否具有一定形态,分为(1)有体物:即有形财产。(2)无体物:即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热力、电力等。2.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分为(1)流通物:可自由流通的物。(2)限制流通物: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的物。如药品、烟草等。(3)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3.移动后是否会损害其价值,分为(1)动产:凡在空间上移动不损害其价值的物。(2)不动产: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划分的意义:不动产权利变动采用要式法律行为;诉讼上,不动产纠纷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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