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一、相关定义1、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用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2、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可能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二、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证;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三、用人单位的职责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2、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实施细则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4、保障职业健康监护经费和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离岗后的医学观察。四、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1、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和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力;2、了解所从事工作对他们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3、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4、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及用人单位合作参加职业健康体检;5、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1、获得有省卫生厅批准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体系;3、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行政部门的干扰;4、客观真实的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5、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人员应保护劳动者的隐私;6、检查人员能够阐明将每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7、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的询问和咨询;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六、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1、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2、用人单位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卫生机构对本单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于每年11月底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人数、检查人数、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3、用人单位委托时,应向体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5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5、按统计年度汇总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七、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6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八、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7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或有明确的急性毒性,从事该作业有明确的职业禁忌证;(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在岗定期健康检查执行推荐性职业健康检查。九、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十、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8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1、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3、离岗时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9(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5、应急检查(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0(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十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统一管理,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报告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1(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十二、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常规医学检查项目是指作为基本健康检查和大多数职业病有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都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1、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1)个人资料:(2)职业史: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车间(部门)、班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的名称,接触两种以上应具体逐一填写)、接触时间、防护措施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2(4)既往史:(3)个人生活史:(5)家族史:2、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包括血压、心率、呼吸频率、身高、体重测量和营养状况观测3、症状询问下面列出各系统的主要临床症状,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危害的靶器官,有重点的询问:(1)神经系统(2)呼吸系统(3)心血管系统(4)消化系统(5)泌尿生殖系统(6)眼、耳、鼻、咽喉及口腔(7)肌肉及四肢关节(8)造血系统4、内科常规检查5、其它专科的常规检查6、实验室常规检查(1)血常规:(2)尿常规:(3)肝功能:(4)胸部X射线检查:胸部透视或胸部X射线摄片(5)心电图:(6)肺功能: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7)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3十三.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接触57种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2、接触5种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3、接触6种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4、接触2种生物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9种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十四、职业健康监护举例6.2煤尘6.2.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