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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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知识讲座乌兰县司法局制引言----“六尺巷”的典故清康熙年间,张英担任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他老家桐城的官邸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条巷子。后来吴家要建新房,想占这条路,张家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将官司打到当地县衙。县官考虑到两家人都是名门望族,不敢轻易了断。这时,张家人一气之下写封加急信送给张英,要求他出面解决。张英看了信后,认为应该谦让邻里,他在给家里的回信中写了四句话:千里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阅罢,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主动让出三尺,“六尺巷”由此得名。•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烦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人民调解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涵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A.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B.解决社会矛盾C.维护社会和谐稳定D.化解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制度变迁1989年国务院在《通则》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特征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原则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1、调委会的性质: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设立主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定,必须设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调委会成员: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4、委员产生和任期: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A.防止民间纠纷激化B.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C.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任职条件为人公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充足的时间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联系群众行为规范或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如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不得吃请送礼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调解方法及调解技巧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趁热打铁,求同存异以案说法,触类旁通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调解方法及调解技巧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小结: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其次调解人员在调解时要掌握方法和技巧,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即宜少不宜多、宜缓不宜急、宜暗不宜明、宜粗不宜细。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2.起诉的时效问题1.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二)起诉的时效问题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相邻(邻里)关系纠纷(三)房屋宅基地纠纷(四)生产经营性纠纷(五)债务纠纷(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七)遗产继承纠纷(八)经济合同纠纷等如何化解婚姻纠纷?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CASE1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CASE2CASE3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原则01婚约订立自愿原则02婚约解除自愿原则03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04如何化解婚姻纠纷?此处添照片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3、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如何化解邻里纠纷?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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