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68537[BUS1009A]商业伦理学1实践理性批判康德曾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已无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相对于广袤无垠的宇宙星河而言,人不过是渺小的一粒尘埃,在强大的宇宙的自然法则面前,显得无足轻重——没有人能逃脱有限的自然的命运。然而,人与尘埃不同的是,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的,而且是理性存在的,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立法,道德法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人顽强地抵抗住自然法则的束缚和限制,遵从理性自身颁布的命令而行动,他就摆脱了感性的束缚,而具有了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尊严。在《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中,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辨证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向我们阐明了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书中首先从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定义入手,具体阐述了实践理性的四个原理及基本法则,并对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进行了演绎,提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人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是受道德法则所支配的。同时康德也对准则、实践法则、自爱原则、自由、道德法则、自律、他律、德行等名词做了解释和描述。接着从纯粹理性实践辨证论引出至善的概念,提出至善是人类实践理性追求的终极目的,试图解决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难题,以一种思辨的理性了解至善中的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并首次确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最后康德指出道德教育和练习的重要性,用以指导纯粹理性实践的法则进入人类的心灵。总而言之,所谓“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而对实践理性的“批判”则是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一、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用作德行原则的唯一可能原则康德在推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法则之前,对法则和准则作了较为严格的区分。康德指出实践的原理是意志普遍规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有两种存在方式:①主观的准则,只对主体的意志有效;②客观的实践法则,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68537[BUS1009A]商业伦理学2准则“不是决定作为意志的意志本身,而只是着眼于欲求结果决定意志”,而“法则必须充分作为意志的意志”(康德,p.20),康德对准则和法则的细致区分是为了彻底纯化作为意志的客观能力,让一切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是建立在法则的基础上,而不是准则的基础上。为此,他以一系列定理推论的方式展开批判过程,也借此明确了实践理性运用所遵从的一系列法则。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论中阐明的实践理性的诸原理有:定理一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定理二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定理三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普遍的实践法则,那么,他只能把这些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意志的决定根据。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定理四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及合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与此相反,意愿的一切他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反而与职责的原则,与意志的德行,正相反对。(康德,p.19-34)康德反对把经验性和感受性作为意志法则的根据,寻求形式的实践原则,批判质料的实践原则,指出实践法则只有适合普遍立法的形式才能独立地成立。然而意志本身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又必然会遇到客体对象,受欲求能力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普遍性的法则要想确立就需要摆脱有条件性的限制,从而去限制这些爱好和客体,从自爱扩展到别人幸福上去,就需要自律。“道德法则表达的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康德,p.35)。通过这一系列的定理式推论,康德得出了结论,“质料原则完全不能用作最高的道德法则,所以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适宜用作定言命令,亦即实践法则的唯一可能的原则”。(康德p.44)68537[BUS1009A]商业伦理学3二、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不依赖任何经验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的理性运用在对待经验的态度上是不同的。在理论的理性运用之中,经验性的证据可以代替先天知识,但在实践的理性运用中是不被许可的,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实的纯粹理性的事实被给予的”,“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通过任何演绎,任何理论的、思辨的或以经验为支撑的理性努力得到证明,而且即使有人想根除它的必然的确实性,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因而不能后天地加以证明,而且它自身仍然是自为地确定不移的”(康德,p.50)。为了消除概念的经验主义根源,康德指出:“我们必须在经验中处理的对象绝非物自身,而仅仅是现象”,“着眼于经验对象证明原因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而且还因为它自身所具备的连接的必然性将它演绎为一个先天的概念,亦即毋需经验的根据而从纯粹知性阐明其可能性”(康德,p.57);当因果性范畴超越于经验边界之外的事物上时,康德提出了“纯粹意志”,这种纯粹意志等同于纯粹实践理性,其客观实在性是先天的道德法则通过事实而被给予的,同样不依赖于经验原则。三、善与恶的概念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康德,p.62),康德认为,善和恶在根本和行为上,而与人的感受无关。与愉悦或不愉悦、愉快或痛苦的感受相关联的应该是福和祸。举个例子说,因生病而感到疼痛,只能说是一种祸,而非恶的东西。祸有时也是一种善,如爱嘲弄的人被暴打、罪有应得等。关键是理性。可见善恶之分只存在于人的理性,不是法律框架,而所谓社会舆论,也不过是大多数人的理性。个人的理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康德的想法,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①理性原则自在地决定意志,不顾及欲求能力的客体。法则直接决定意志,符合法则的是自在地善,始终符合法则的就是绝对地善。②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以快乐或不快乐的客体为先决条件。这个准则并非法则。受刺激的意志准则并非纯粹意志。因此趋乐避苦作为人的感性能力本身并不68537[BUS1009A]商业伦理学4具有意志的价值属性,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带来一些有价值的结果,所以它本身并不是善,只是间接的善。因此这种情况显示,“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而只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康德,p.68)。经验主义将善恶的概念置于经验的后果当中,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表现。我们应当忠于自己内心的道德原则,怎样判断,就怎样选择,是福是祸,得到失去,都是选择之后的结果,而不应该是选择时的原因。四、道德法则直接地决定意志如果意志不是为了法则而发生,而是根据某种被设定的情感,那么行为虽然有合法则性,却不具备道德性。康德提出了“出于职责”和“合乎职责”概念。“关于合乎职责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与出于职责,亦即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发生的行为的意识”虽然在合法性上可能相同,但在道德性上却相差甚远。除了道德法则外,“其他的主观原则不应当被看作是动力;因为否则行为虽然能够一如法则所规定它的那样发生,但是,因为它尽管是合乎职责的,却不是出于职责的,所以趋于行为的意向就是不道德的”(康德,p.89)。举个例子说,我出于怕被同学指责丢脸的心理而捡起地上的垃圾,与我从内心希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而捡起地上的垃圾,其本质就有很大的不同,也体现了不同的道德水平——尽管其结果都是我捡起了地上的垃圾。所以很多道德衡量只存在于我们的内心,那么不就失去了指导我们行为的意义了吗?不,康德说,“我们心中那个我们称为良心的奇妙能力的判决与这一点完全符合一致”(康德,p.107),一个人尽可以把他耿耿于怀的一件违反法则的事情粉饰为无意之举,把自己解释为清白无辜的,也可以怀着卑鄙龌龊的心理做出看似没有什么问题的道德选择,或者狡辩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是出于某种不良习惯,并不是自己的道德问题,但是他却骗不了自己的内心,由道德意向引起的痛苦感受,会让他感到悔恨之情。五、至善是德行和幸福的统一,至善是实践理性的目的在康德的理论中,由经验原则构成整个根基的幸福论与毫无经验成份的道德68537[BUS1009A]商业伦理学5论,彼此分离,“当把道德法则添加到受到经验刺激的意志上去时”“就像化学分析家把碱加入盐酸石灰溶液里面,盐酸立即脱离石灰,而与碱中和,石灰则沉淀到底部”(康德,p.101),幸福最终归依于德行。因此,克服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唯有在“至善”中才能达到幸福与的德行的统一。“为了成就至善,还需要加上幸福”“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但与此同时,与德行极其精确地相比配的幸福也构成了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康德,p.122)。“至善”概念的二律背反,即在对待德行与幸福两者关系问题的态度上,形成了古希腊两大学派——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的矛盾。伊壁鸠鲁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导致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行”;斯多亚派认为“意识到自己的德行,就是幸福”。前者认为幸福是整个至善,德行不过是谋求幸福的手段,而后者主张德行是整个至善,幸福是德行主体的状态。实质上,实践理性所追求的至善境界,是德行和幸福的统一。六、灵魂不朽、自由意志和上帝存在是纯粹理性实践的公设至善实现的无上条件是意志的意向完全切合于道德法则,这种切合带有神圣性、完满性,只有在“趋于无穷的前进中才能见及”,“这个无穷的前进只有以进入无限延续的实存和同一个理性存在者的人格(即灵魂不朽)为先决条件,才是可能的”(康德,p.134),据此,康德提出了灵魂不朽的公设。既然灵魂是不朽的,那么也就必然导致纯粹实践理性的另一个假设,上帝存在。康德对幸福的定义是这样的:“幸福是世界上理性存在者在其整个实存期凡事皆照愿望和意志而行的状态,因而依赖于自然与他的整个目的、并与他意志的本质的决定根据的契合一致”(康德,p.136)。幸福是一种理想状态,一切都按照人的意志发生,自然是实践的环境和条件,是独立运行而不受人的意志作用的。因而需要假定上帝存在,成为与理性存在者意志相适应的自然原因。“自然的无上原因,只要它必须为了至善而被设定,就是这样一个存在者,它通过知性和意志成为自然的原因,亦即上帝”(康德,p.137)。然而,“道德法则命令道,使这个世界上可能的至善对我来说成为一切举止的最终对象”,“那被指定去促进至善的意志决定根据却仍旧不是幸福,而是道德法则”(康德,p.142),这样一来,在完满的至善当中,道德和幸福之间的关系68537[BUS1009A]商业伦理学6并非比例的适当,而是道德学的根本所在,即不是关于我们如何谋得幸福的学说,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当幸福的学说。康德指出人就是目的本身,而不能被用作手段,道德法则以自律为基础,“道德法则是以他的作为自由意志之意志的自律为基础的,这个意志依照它的普遍法则必然能够同时与它应当委质于其下的东西相契合”(康德,p.144)。七、道德教育和练习是方法论最为一般的准则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第二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中,康德十分关注人的道德情感、道德人格和道德信仰,“我们如何能够裁成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类的心灵,以及裁成它们对于这种心灵的准贼的影响,亦即如何能够使客观的实践理性在主观上也成为实践的”(康德,p.165)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方法论。康德认为,人格的力量,往往能够抵御一切外来的诱惑、欺骗和威胁以及内心私欲的冲动,唤醒我们本性的崇高性,但如果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那么“一切就会是纯粹的伪善,法则就会收到厌恶或者甚至受到蔑视”,人们只是“出于个人利益仍然遵守它”。教育的作用就是教导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尊严,并从中得到力量,“把一个未受教育的或粗野的心灵带到道德-善的轨道上来”,而练习即使“只是一个孩子们可以借以相互竞赛的判断力游戏;这些判断力通过把这些行为看作值得赞扬的或值得谴责的单纯游戏,会为将来生活作风中的端正品行构成一个良好的基础”(康德,p.168)。道德教育和练习使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内化为人的心理定势,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