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我国娱乐文化产业空前繁荣,当红的艺人光是名字就可以带动点击率,但是,娱乐文化产业领域还存在着一个大的矛盾,就是日益增长的娱乐文化需要同不完善的配套法律规范间的矛盾。片酬越砸越高,电影越拍越多,但是法律规范没有跟上,必然导致了公司和艺人之间会产生难以解决的纠纷。其中,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争议就比较大。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认为是,可以单方任意解除2林更新诉上海唐人公司一案中,一审判决时支持了其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的主张,并准许其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但是,这个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己将其改判,依法将涉案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综合性合同,并判决艺人无权随时。二、认为是综合性合同,无权随时解除合同如上,和林更新案一样,蒋劲夫诉唐人影视公司案当中,二审法院也把涉案《经理人合约》认定为综合性合同。所谓演艺经纪合同的综合性,即其中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3具有综合属性。因此,不能单纯的适用或行纪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不能简单的适用或行纪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也不能孤立的对部分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四、法院可以考虑其他因素确认能否解约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如,蒋劲夫与唐人影视公司的二审中,主张唐人影视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1、拖欠蒋劲夫片酬;52、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3、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4、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5、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应当以6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作为基础,现因唐人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蒋劲夫之父蒋春来侵犯的行为,双方已经缺乏信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可惜,二审法院对这些理由逐一审查后,无一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蒋劲夫没有合同解除权,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蒋劲夫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还写有这样一段话,演艺人员从新人发展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成名艺人,除与其自身能力有关外,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宣传、策划、推广以及知名度的提升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纪公司亦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如若允许艺人成名后即以人身依附性为由随意行使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亦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的7基本原则,不利于演艺行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要保障经纪公司为培养艺人上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如果赋予艺人一方随意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话,那么经纪公司的合同权利将难以保障;一方面,强势的通常是经纪公司,我们也要保护好艺人一方的权利,经纪公司也不可以随便单方面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目前,针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娱乐行业确是超高速发展,应该尽快完备配套法律法规,才可以从法律上保障娱乐行业健康发展,减少纠纷。(注: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