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港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我市学生家长对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实际,本办法只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作出规定,其它时段的课后服务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予以规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学校(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服务。严禁组织集体教学、补课。-2-第四条校内课后服务要遵循以下原则:量力而行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闲置校舍和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休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休场所。自愿参加原则。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由学生选择是否参加。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采取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五条对于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由校外机构(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与中小学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校内课后服务主体。-3-第二章报告与备案第六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开办校内课后服务应履行报告手续,填写《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开办报告表》(附件)一式两份,并附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含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形式、管理措施、收费项目及标准、劳务报酬发放方案等),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由教育、财政、物价、食药等部门组成的评估组到实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认为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提出建议。校内课后服务主体根据评估组建议积极完善相关开办条件再开办,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得开办资质的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须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七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第八条接受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必须与校内课后服务主体签订《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第三章组织与管理-4-第九条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第一责任人是学校校长。学校应成立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家长委员会要参与监督,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与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双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合作机构、家长委员会三方共同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方式。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校内课后服务主体要积极创新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条件,采取“早餐+午餐+在宿舍午休”、“早餐+午餐+在教室午休”、“早餐+午餐+在校园内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多种方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第十一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是学校的,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课后服务有关设施购置、修缮以及水电、午休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课后服务学生自愿在校用早餐、午餐的,学校可代收-5-伙食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学生伙食开支,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午托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各校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课后服务学生自愿在校用早餐、午餐的,可代收伙食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学生伙食开支,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午托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明码标价。公办中小学学校收取的校内课后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支出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安排;民办中小学学校、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要进行专账管理,按学期公布实际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第十二条学生自己使用的餐具以及午休使用的被褥等床上用品是在校购买或是自带,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自行决定,学校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6-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第十四条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休等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45元/小时,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教职工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要对参与人员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人员混入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应明确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工作要求,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要求每15-20名学生安排1名管理人员。第十六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师生考勤、信息通报、财务管理等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强化规范管理。第十七条家长须为选择在校内参加课后服务的中小学学生购买校园意外伤害险。-7-第十八条校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午托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情况,合理安排下午放学时间,以缓解下午放学后家长接送难问题。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改(物价)、财政、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财政、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组织人员定期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校的经费收支、人员安排、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五章附则-8-第二十二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在校内提供早餐、晚餐及其它时段课后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措施。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自治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有新的规定,按自治区规定执行。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