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并颁布以后,能否在设个生活的一切领域保证其实施,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国家的当政者,都十分重视宪法实施的监督问题,除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的修改程序外,为了处理违宪问题,还专门建立了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这三方面的内容。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关有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指的是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一般实行于社会主义国家,也就是规定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20世纪初的奥地利,规定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这些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发了财、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对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是个违宪进行审查。宪法控诉,即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做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现行宪法对于宪法监督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三,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四,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现行宪法对于宪法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确立了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部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并且它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维修情况的出现,又能在违宪情况一旦发生时就能给以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