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PPT-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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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公司日常合同问题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一些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不足,这样就可能容易导致企业合同出现法律风险,引发合同争议。然而企业处理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候还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培训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各部门合同经办人员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和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它一方面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维护企业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我们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于公而言”保公司,“于私来讲”为自己。一、培训目的二、培训内容1、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2、合同的构成(要约和承诺)5、保全措施及法律风险3、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4、抗辩权6、不可抗力7、合同解除8、违约(预期违约)9、合同诉讼风险一、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1、合同主体就是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签约主体一般分为代表人和代理人,当签约人为代表人和代理人时,就可能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既要考量对方企业或个人是不是合同主体,是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同时还要考量签约主体有没有权利签订合同。这是企业签订合同前必须要考虑到的两点,也是十分重要的两点。(1)合同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法律风险。当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他的个人身份情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或追认。如果企业对自然人不做审查,很有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不被法定代表人追认从而造成合同不生效的后果。例:公司决定找一位形象代言人,于是找到了年少的世界冠军,该人已满16岁零三个月,本人也同意了企业的邀请,遂签订合同。问:该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该世界冠军的法定代表人追认之后,才能生效;若其法定代表人不予追认,主张该合同无效,这样便会导致前期投入拍摄的广告及其他宣传都无法使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2)合同主体为无权处分人或无完全处分权人时法律风险。当合同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企业与其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若企业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不被权利人追认,合同就会归于无效。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完全的,企业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十五万。合同签订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要出售的产品并非是乙公司所有,而是丙公司所有。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乙公司并没有处分该出售的产品的权利,即没有处分权,只有经过丙公司的追认之后或者是乙公司通过其他正当方法取得了该产品的处分权,该合同才能生效。(3)合同主体不适格时法律风险1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在一些技术性要求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建筑、医药。如果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这一行业所涉合同金额一般较大,如果出现风险,企业将会面临难以估算的经济损失。2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比如《担保法》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担保人。如果企业与以上主体签订担保合同,就会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导致无效。(1)签约主体为代理人时的法律风险。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签约主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主体可能就不会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如果签约主体没有经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企业则不能要求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而大部分情况下签约主体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样就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签约主体超越权限代理。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审查签约主体的被授权范围,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往往视而不见。如果签约主体超越了代理权限,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追认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签约主体的法律凤险(2)签约主体为代表人时的法律风险。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终是要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而在实践中,代表人分为法定代表人和员工代表人。法律意识不强,便容易产生“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认识,在未弄清楚签约主体和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便稀里糊涂的签订合同,容易导致合同风险四伏。1签约主体为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签约时,其效力将受到质疑,所签订的合同就会有不被合同主体认可的风险。(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藏,风险防范成本高,在重大交易活动中需特别注意)2签约主体为员工代表时。员工代表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业的业务员居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企业的授权书。实务中经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企业的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进行合同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合同可能无效,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为避免签订合同时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主体,签约主体进行审查。这项审查工作是维护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容易忽略的环节。大多数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只注意到合同条款的审查,却常常忽略对合同主体,签约主体资格、资信的审查,这样不利于合同最大利益的保护。(1)审查合同主体。包括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履约能力如何,法定地址在哪,实际经营场所又在哪,银行账户情况等等。(2)审查签约主体。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如为员工代表,应要求员工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员工个人身份证明,同时还要仔细审查其授权的范围及代理权限。签约主体、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二、合同的构成(要约和承诺)任何一个合同签订的过程都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承诺=合同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误把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要约邀请也叫做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对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引诱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约定不明确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做利于自己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要约的法律风险(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此时要约未生效)。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行为。要约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要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是不注意这些问题,认为只要把撤回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和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既然要约可以撤回,它必然也可以撤销。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1)承诺不被认可。《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诺有“通知”和“行为”两种方式,而通知又分为书面通知,即时通知等等,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通知要根据具体的要约情况,如要约有对承诺方式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具体要约具体分析;如果承诺方式不得当,可能会产生承诺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2)承诺和反要约的混淆。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承诺的法律风险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有意作出承诺时,但在其声明中包含了添加条款或或是与要约不同的内容,作为一般原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如果要约与承诺之间存在一些不重要的差异,视为承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这两者无法做出一个抽象的规定,只能根据每一个具体交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增加条款或差异条款涉及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但也不绝对),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变更。例:甲方向乙方订购一台机器,但增加了希望乙方调试机器的条款,该增加的条款就视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若是增加的是更换机器型号的条款,这就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了。三、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执行(《合同法》第62条):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特别注意(《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一个产品未约定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为50元。在合同交付期限内交付标的物的,若变成60元就按照60元计价,变成70元就按照70元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若变成60元,按照50元交付,若变成40元,按照40元交付;逾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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