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2号))u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u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u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u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u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考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11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8】44号)Ø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Ø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疾病控制与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九十三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n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n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n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n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有关疾病控制与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有关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有关劳动法规与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均提高10%。•提高工资的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上述人员统称“护士”)•提高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不满20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提高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在医疗卫生机构离休、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这次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基金,允许劳动工资改革的试点单位统筹使用。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u植物人状态u极重度智能障碍u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u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u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级甲等医疗事故Ø双眼球摘除Ø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Ø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二级乙等医疗事故Ø重度智能障碍Ø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证实无光感Ø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失二级丙等、丁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例如不能修补的脑脊液漏面部轻度毁容胃缺损3/4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例如轻度智能障碍癫痫中度三级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医疗事故例如拔除健康恒牙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它并发症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办证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护士,均须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公证。当事人向公证处申办《护士执业证书》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以证明其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鉴及注册机关印鉴属实的出具公证书对非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公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聘任药、护、技师等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u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u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u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u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u省级卫生厅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录护士条例立法目的护士条例立法思路护士权利与义务医疗卫生机构责任4123条例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机构相关职责职业资格权利义务2008年1月23日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实施立法目的护士合法权益缺乏保障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医生护士比例失调严重必要制定有关护士行政法规规范护理行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立法思路强化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护士条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条件申请护士职业注册条件申请护士职业注册相关知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具备前款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权利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患职业病获得赔偿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专业培训学术研究交流专业协会团体表彰奖励权利护士权利护士义务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紧急情况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人员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医嘱违法必要时提出报告尊重关心爱护保护隐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病情危急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必要救护护士义务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突发事件,服从安排,参与救护防控应急护士义务此外,为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目前,护士都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按照卫生部要求配备护士§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密切相关§未达配备标准,条例实施三年内达到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有效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按照卫生部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者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人员应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建立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