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商务标的投标人名单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一)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可在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中,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确定参加商务标开标的投标人个数应不少于八家。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取消对技术标的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即为投商务标的投标人名单。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二)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资料;(五)评标报告及结果;(六)中标通知书。第三十六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融资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政府投资项目还须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追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第三十九条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第四十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第四十一条按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凭中标通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和产权证。第四十二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