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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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3.2防水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公共建筑4.2居住建筑4.3防空地下室第二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2.2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1防火和防烟分区3.2建筑构造3.3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3室内消防给水5.4固定灭火设施5.5消防水泵房第三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设备1.1管道布置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2.1室内燃气管道2.2瓶装液化石油气2.3燃气的计量2.4居民生活用气2.5公共建筑用气2.6燃烧烟气的排除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3.2采暖3.3通风3.4空调3.5制冷3.6自动控制3.7消声和隔振4电气和防雷设备4.1供配电系统4.2变电设备4.3防雷5电梯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1.1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勘察成果2地基设计2.1一般规定2.2山区地基2.3特殊性主3基础设计3.1扩展基础3.2箱筏基础3.3桩基础4基坑支护5地基处理第五篇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1.2结构荷载和组合2混凝土结构设计2.1钢筋混凝土结构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设计3.1普通钢结构3.2薄壁型钢结构3.3高层建筑钢结构3.4钢网架结构4砌体结构设计4.1无筋砌体结构4.2配筋砌体结构5木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2构造要求5.3防腐、防虫和防火6围护结构6.1玻璃幕墙结构6.2玻璃屋顶结构6.3饰面砖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基本规定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结构材料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3.1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一般规定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5钢结构抗震设计5.1高层钢结构房屋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1结构安全性鉴定1.1一般规定1.2混凝土结构构件1.3钢结构构件1.4砌体结构构件1.5木结构构件1.6古建筑木结构1.7地基基础2房屋抗震鉴定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2.2一般规定2.3砌体房屋2.4钢筋混凝土房屋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空旷房屋2.7古建筑木结构3结构加固3.1抗震加固规定3.2砌体房屋3.3钢筋混凝土房屋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3.5空旷房屋3.6古建筑木结构3.7地基基础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1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桩基础1.4基坑支护1.5地基处理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2.1一般规定2.2钢筋连接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2.6冬期施工3钢结构施工质量3.1普通钢结构工程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3.3钢网架结构工程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4.1一般规定4.2块体和砂浆4.3砌砖工程4.4混凝土砌块工程4.5配筋砌体工程4.6冬期施工5木结构施L质量5.1对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5.2施工规定5.3胶合木结构制作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7设备安装质量7.1燃气设备7.2通风和空调设备8施工安全要求8.1临时用电8.2高处作业8.3机械使用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l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3.3.2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4.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4.4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4.5.2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8.1管道并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4.9.1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3.2.2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3.2.3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X1.50m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3.3.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3.3.2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表3.3.2坡道坡度(高/长)*1/8*1/101/12每段坡道允许高度(m)0.350.600.75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m)2.806.009.003.3.6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3.4.3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两侧的墙面,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四、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栏杆、栏板等安全设施。3.5.1供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和不宜采用弹簧门。3.5.2门扇开启的净宽不得小于0.80m。3.11.1公共厕所五、在大便器、小便器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3.11.3公共浴室六、在浴盆及淋浴临近的墙壁上,应安装安全抓杆。3.12.1会堂、报告厅、影剧院及体育场馆等建筑的轮椅席,应设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3.13.1残疾人停放机动车车位,应布置在停车场(楼)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4.1.4老年人建筑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4.2.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X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4.4.1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O.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Om。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4.1.1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4.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二级水平。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的五级水平。4.4.3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平方米.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平方米·K)。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二级水平。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四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三级水平。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5.2.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器监控系统。5.2.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一、二次水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一般情况下,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EHR值应不大于按下式所得的计算值:5.3.3当供热热媒与采暖管道周围空气之间的温差等于或低于6O℃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供热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5.3.3中规定的数值。5.3.5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Z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2.2照明2.3隔声和躁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3.0.1房屋工程根据建筑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房屋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3.2防水《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4.1.2卷材防水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4.1.4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连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泡、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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