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常用法律文件ⅰ、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1种)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九条)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十九条)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十九条)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三十九条)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三十八条)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下两种情形需要支付: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者同意与否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8、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10、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第七十一条);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ⅱ、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20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共有21种情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六条)——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4(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e2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第四十一条)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第四十一条)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第四十一条)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第四十一条)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3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第四十四条)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ⅲ、经济补偿金补偿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前12月薪资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意思就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应得工资,是包含了绩效奖金在内的部分。赔偿依据一般有工资条或是银行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