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业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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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业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文件青金融办发〔2008〕1号各区(市)政府,各驻青金融部门:为推进中央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要求的落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7号)精神,进-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市金融办、市农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等六部门经协商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1、加快农村金融业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完善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对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保障、解决农民医疗养老等问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序的提升,但制约农村金融业发展的许多瓶颈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支持,加大对促进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使金融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二、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增设分支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相关文件,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并将经营网点向重点城镇布局延伸,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到2008年底前每个县市开设1至2家股份制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鼓励和引导证券、保险机构在县域及重点城镇设立分支机构,延伸乡镇营销服务网络。金融保险机构在县域或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其经营用房方面给予补贴。3、做好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落实好国家关于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积极筹备建立适合县域及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村镇银行,满足多元化的农村信贷需求,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我市两家村镇银行正式挂牌营业。探索组建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不良资产,推动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进一步加快改革进程,努力推进青岛市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争取2008年组建全市统一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并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控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快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农村合作银行,增强支持“三农”发展的能力。5、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争取2008年上半年顺利完成邮蓄银行青岛分行和全市116家支行的开业工作,并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发挥网点优势为县域经济和社区服务。6、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农业银行要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深入内部改革,完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范围,改革支农服务。7、研究成立或引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目前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适时研究组建或引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的农村保险体系,解决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民减少收入等问题。三、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和保险支持8、尽快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综合利用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窗口指导等多种手段,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原则上设在县域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年度余额存贷比达到60%以上,各类金融机构每年对县域的贷款增量不低于上一年。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上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拓展和政策限制方面予以制约。9、加大对县域经济金融支持。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建立适合县域经济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服务队伍,加大对小城镇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开展以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林权、农副产品储备、机构设备、农机具、应收账款等为抵(质)押品的贷款,扩大抵押物的范围,发展订单贷款、信用贷款,解决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加强信贷与保险业务的联动,研究保险项下的信贷产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险和信贷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对海域使用权、林权、农副产品储备、机械设备、农机具等的权属和物品进行抵押登记的制度。10、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针对农业产业化链条所涉及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特点,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支持农业生态园区、农业生产加工专业村、专业镇发展为切入点,促进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的发展。保险机构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为涉农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及农业生态园、农业生产加工专业村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保险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作用;进出口银行发挥进出口信贷业务优势,要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出口信贷支持;出口信用保险要发挥行业特点,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优惠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持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信贷资金支持力度,适度提高贷款额度。11、加强对农民金融保险服务。进一步做好农户贷款证服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管理,减少发放贷款的中间环节,为农户办理贷款提供方便。加强金融保险知识宣传和普及,增强广大农民的金融保险意识。通过编发金融业务宣传手册、金融业务办理明白纸、大篷车入村、到农民工集中的企业上门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展金融服务宣传,使更多的农民了解办理各种金融服务的程序。12、创新农村金融品种。继续推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4项金融产品,构建多层次的三农金融服务产品体系。各方协调配合,创造条件,积极推广“金智惠民”贷款,将科技部门的技术支持、银行部门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贷款贴息融为一体,破解农户创业资金和技术难题。四、加大对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13、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财政安排农业信贷贴息资金,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14、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加大农村保险创新力度,开发适合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与服务。加大对农村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保险支持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同时,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为有效应对农业巨灾风险,增强农业保险的稳定性,设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15、创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方式。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保险承保、银行放贷相结合的新型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新模式,充分把财政手段和保险手段相结合,利用经济方式降低农村信贷风险。16、完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由财政资金引导,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拓展担保业务,探索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协作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承担比例,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农村信贷担保业务,切实解决“三农”贷款担保难问题。17、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支持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的一些政策性亏损挂帐,通过市、区两级财政的专项补贴和税收优惠消化一部分;对于各区(市)政府组织的企业破产和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政府以其管理的优质资产或收益予以置换,为减少信贷风险提供便利,加大对信用社筹资工作的力度。五、加强农村信用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18、加强宣传,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的宣传,提升农村信用意识,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逐步规范政府、银行、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在县域社会营造诚信观念和信用文化。19、推进县域征信体系建设。发挥征信系统作用,扩大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将农户的信用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积极发挥引导推动作用,加强对个体、相关企业财务监督、审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为支农信贷机构贷前信用及财务状况调查提供可靠依据。督促改制企业落实银行债权,坚决制止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加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法力度,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依法严惩。强化措施,加大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保险骗保骗赔违法行为。20、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选活动,积极打造农村信用工程,对信用企业和信用户在利率政策、信贷服务、办贷手续上给予倾斜或优惠,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乡风。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青岛市中心支行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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