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行业中企业战略行为合法性的研究以中国汽车行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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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性行业中企业战略行为合法性的研究:以中国汽车行业为例李玉刚杜俊(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7)摘要:基于战略的制度基础观,本文认为在中国限制性行业中,企业战略行为的变化主要受制于其所在的制度环境,企业在制度框架下所具备的合法性高低决定了其战略行为的变化情况。依照历史发展的脉络,我们采用离散事件历史分析方法,对我国20多家汽车企业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之间的轿车合资行为进行了考察,发现企业的声望和能力是汽车企业取得合法性的两个重要因素。研究发现,限制性行业中影响企业合法性的因素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而合法性高的汽车企业成为行业中战略行为改变的先行者。关键词:限制性行业;汽车行业;合法性;声望;能力;历史分析方法AStudyontheLegitimacyoftheFirms’StrategicActionsinaRestrictedIndustryAbstract:FromtheperspectiveofInstitution-BasedViewofbusinessstrategy,theauthorsarguethatafirm’sstrategicactionsaremainlyrestrictedbyitsinstitutionalenvironmentinarestrictedindustry.Thelegitimacyininstitutionframeworkdeterminesafirm’sstrategicaction.Accordingtothetraceofhistory,adiscretehistoryanalyzingmethodisusedintheresearchontheautomobilefirms’jointventuresduring1980’sto1990’s.Theresultshowsthatthekeyfactorsinrestrictedindustriesarequitedifferentfromthatinotherindustries,andthefirmacquiringhigherlegitimacyintheautomobileindustryisthepioneerstohavestrategicchanges.Keywords:restrictedindustries;automobileindustry;legitimacy;reputation;historyanalyzingmethod作者简介:李玉刚(1964—),男,山东茌平人,博士,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E-mail:yugangl@ecust.edu.cn邮政编码:200237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华东理工大学419信箱电话:021-64253210,13764001003杜俊(1983—),男,上海人,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战略管理。2限制性行业中企业战略行为合法性的研究:以中国汽车行业为例1前言在限制性行业中,企业的战略行为往往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控制。但是,我们发现在汽车行业中,一些企业总是可以在战略行为上成为先行者,而其他一些企业要么成为后进者,要么尚未跟进。这就自然引发出如下问题:在限制性行业中,什么因素促进了政府部门对企业战略行为的许可?限制性行业中某些特定企业能够率先采取相关战略行为的原因何在?限制性行业中,战略先行者与后期跟进者获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原因是否相同?这些问题是制度背景下企业战略研究的核心,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运用制度理论(DiMaggio&Powell,1983;Meyer&Rowan,1977)说明,有声望、地位、能力的企业因其合法性地位往往能够率先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而特力独行,而战略先行者的行为又使得后期跟进者找到了仿效的合理借口。从作为规范的管理实践为出发点,所谓规范是指一种公认的、可以提供技术层面解释的做事方法(Leblebici等,1991)。规范往往被贴上“最佳做法”的标签,并且给组织披上合法外衣(DiMaggio&Powell,1983,1991;Leblebici等,1991;Meyer&Rowan,1977)。由于规范广为应用,与之相关的资源会越来越少,越来越贵(Leblebici等,1991;Pfeffer&Salancik,1978)。这样,为获取替代性资源,组织的创新动机就产生了。但是,此时只有一小部分组织因为其名声和地位而可以在行为表现上有所不同(Rogers,1983)。这些组织可以率先在战略行为上有所改变是因为它们具有与众不同的合法资本,同时首倡者和早期采纳者使后期跟进者的行为具有合法性(Tolbert&Zucker,1983)。由于无须捍卫行动的合法性,其他组织会根据获取的替代性资源的价值来决定是否创新。中国的汽车行业一直是一个处于政府蔽荫下的行业(杨东进,2007)。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其诸如守夜人、宏观调控、政府管制、直接经营等经济职能时,通过行政权力而非市场手段对部分企业(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场准入、生产过程和产品采购等环节实施的具有非公平性的、带有“父爱主义”色彩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汽车需求急剧上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从本地区利益出发,认识到汽车工业尤其是轿车工业的发展是一很大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它们各自为政,采取各种手段,以期获得中央政府批准它们的汽车项目。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实行严格的进入限制政策。当时各汽车企业发展轿车项目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进行合资,但是由于政府设置的进入限制政策,使得一些汽车企业成功地进行了轿车项目的合资,而另一些则没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整理出了这段轿车项目合资的历史。然后,我们根据合资项目先行者和跟进者的原始资料(30多家汽车企业的企业历史资料),运用事件历史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合法性成为汽车企业成功取得合资项目的关键因素,即合法性越高越可能成功获得合资的许可,合法性高的企业在早期比晚期更可能取得3合资的许可。本研究关注我国汽车行业的合资现象,揭示了在特有的制度环境下,企业战略行为的变化问题。本研究对于制度视角下战略研究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试图用纵向研究的方法考察制度对于企业战略的影响,有助于解释是什么因素使得企业的战略行为得到外部的认同;第二,本研究丰富了制度视角下战略研究的内容,因为不同领域的合法性是不同的(周雪光,2003)。2合法性和组织变革作为约束变革以及迫使组织按其形式的力量,合法性在制度学说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DiMaggio&Powell,1983)。合法、合理的重要性使组织不得不采用其他组织采用的管理实践或组织形式,所以,出于可信度的考虑,组织对合法性的重视迫使其与其他组织相仿而非标新立异。Tolbert和Zucker(1983)关于美国市政府文职人员改革(采用书面考试和公务员任期制)的著名研究充分阐述了合法性在制度变迁研究中的角色。他们的研究发现,早期创新者在技术竞争原因的推动下进行变革,而后期跟随者则不得不顺应业已成为最佳的变革。Tolbert和Zucker(1983)认为,文职人员改革的早期采纳者为创新提供了合法性,而其他组织因担心失去合法性而被迫进行改革。总之,后期跟进者屈从于变革的高压之下。有些学者(DiMaggio&Powell,1983;Leblebici等,1991)认为,处于临界状态的组织率先创新。有声望的组织享有作为首倡者和早期采纳者的合法性(Rogers,1983)。创新首倡者与早期采纳者利用其声望和地位,通过创造和散布新的道理而得以有所不同。他们的地位允许其率先进行变革。合法性作为变革动力的这种观点在Tolbert和Zucker关于城市规模的研究发现中得到类似的诠释。尽管大城市有采用文职改革的技术原因,但是也凭借其合法性而享受有所不同的创新的灵活性,与无声望的小城市相比,像纽约这样大名鼎鼎的大城市则享受标新立异的一份从容。3对汽车行业的考察合资的起源1982年5月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成立,提出了汽车产品结构改革方针,要求改变“缺重少轻”、轿车几乎空白的历史。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汽车特别是轿车工业的差距,我国的汽车工业逐步走上依靠合资模式的技术引进道路。发生这种转向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发展轿车工业的战略选择。在改革开放开始后,在国家决策层次上仍然对是否应该发展轿车工业存在争议,所以整个汽车工业在“六五”计划(1981-1985年)中都并没有被置于重要地位。但中国市场对轿车的需求量却迅速增长,大大超过产量增长缓慢的国内轿车生产,导致轿车进4口量在1980年代前半期连年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中国汽车工业前30年的发展是以卡车为主,轿车只有“红旗”和“上海”两个小批量生产的车型。这个因素促使政府把发展轿车工业提到议事日程。经过1985年的酝酿,中国政府于1986年正式把汽车行业列为支柱产业,并确定了发展轿车工业的“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原则。在以后的会议中,如1987年国务院北戴河会议明确建设一汽、二汽、上海三个轿车生产点。1986年“七五”计划、1990年“八五”计划以及中共党的“十四大”都提出要大力发展汽车制造业,使其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思想。由于中国轿车工业的技术基础薄弱,汽车工业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在轿车生产方面走上了以合资引进技术的道路。汽车行业的政府管制第一,行业进入限制。改革开放后,汽车需求急剧上升,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从本地区利益出发,认识到汽车工业尤其是轿车工业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它们各自为政,采取各种手段,以期获得中央政府批准它们的汽车项目。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政府采取了两种措施:首先,实行严格的进入限制政策,并于1985年开始实施目录管理制度。1987年8月,国务院北戴河会议明确建设一汽、二汽和上海3个轿车生产点,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严格控制轿车生产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轿车生产布局实施“三大三小”战略(即国家只支持一汽、二汽和上汽三个轿车生产基地和北京、天津、广州三个轿车生产点);其次,提高新项目行政审批的规模门槛,明确规定现有企业限期达到的经济规模目标,还规定新建、扩建、改造和中外合资、合作及技术引进的轿车项目的承办单位必须是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其项目由国家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备案等。进入限制的初衷是治乱,但它强化了政府蔽荫的副作用,汽车行业进入限制长期存在,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受蔽荫的,没有自生能力的国有企业借此得以生存,而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却长期被排斥在行业之外。第二,加强对国企的政策扶持。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轿车工业的关爱更多地集中在第一汽车、东风汽车、上海汽车等大型国有企业上。1989年3月发布的《产业政策要点》把已经批准的轿车项目列为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对这些受蔽荫企业的扶持可谓无微不至,从项目立项、直接投资、技术引进、财税倾斜、银行贷款、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等等方面,都给予了支持。汽车行业的合法性许多学者对组织的合法性进行了分类(Parson,1960;Ruef&Scott,1998;。Howard,1999;Aldrich,1999;高丙中,2000;赵孟营,2005)。不同的合法性分类从本质来说就是组织必须符合不同制度主体的期望和利益。因此,企业的合法性来源主要可以分为两方面:政府(包括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政府的期望和认同)和企业相关者(包括同行业其他企业、行业内相关组织、舆论和消费者期望和认同)。Scott(2004)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改革是一个等级制度(政府控制)退化、5市场影响加大的故事。对于我国的汽车行业来说,长时间处于政府蔽荫(杨东进,2007)之下。我国的汽车企业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政府,对于汽车企业的地位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国家对于汽车的支持程度,支持程度主要表现在汽车企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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