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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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十堰市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手册一、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二)消防车通道。(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四)消防设施、器材。(五)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二、监督检查标准(一)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二)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布置(1)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的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2)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3)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通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得设置踏步。(4)疏散门应向外开启。(5)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2、多层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两个安全出口之中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超过40m,但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25m,医院、疗养院、学校不得超过35m;三级等级建筑不得超过35m,但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20m,医院、疗养院、学校不得超过30m;四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得超过25m。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超过22m,但3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不得超过20m;四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得超过15m。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3、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两个安全出口之中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医院病房部分不得超过24m、其它部分不得超过30m;旅馆、展览楼、教学楼不得超过30m,其它建筑不得超过40m。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距离,医院病房部分不得超过12m、其它部分不得超过15m;旅馆、展览楼、教学楼不得超过15m,其它建筑不得超过20m。4、防烟楼梯间(1)一类高层民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民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塔式住宅,应设一座防烟楼梯间;(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4)多层民用建筑中不能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要求设置;(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4筑,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6)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5、封闭楼梯间(1)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3)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4)多层医院、多层疗养院的病房楼应设封闭楼梯间;(5)多层旅馆应设封闭楼梯间;(6)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7)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8)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地下层数不超过2层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10米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9)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米的高层厂房和甲、乙、丙多层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10)高层仓库应设封闭楼梯间。6、敞开楼梯间按规范不需要设置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场所,通过敞开楼梯间上下层连通的楼层建筑面积叠加后,不超过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5(四)消防设施、器材。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水系统。(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末端试水(将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位置,任选一楼层,进行末端试水,水流指示器动作,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水流报警信号;压力开关动作,水力警铃发出警报,喷淋泵启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压力开关动作及启泵信号)。喷淋主、备泵手动及远程启动正常,能自动切换。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2)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门便于开启,水带、水枪配备齐全并保持可用状态,消火栓有水并维持一定压力,消火栓未被损坏、圈占或遮挡。消火栓启泵按钮能远程启动消火栓泵,且信号回馈正常。消火栓主、备泵手动及远程启动正常,能自动切换。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吹烟测试及手动报警测试,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能正常接收报警信号,并显示火灾部位。控制器切换到“自动”状态时,接到报警信号后,消防广播、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等联动设备应能自动启动。按下“消音”键应能消除报警声音。按下“复位”键,系统应能执行复位操作,恢复到默认状态。控制器主备电源切换正常。63、机械加压送风、排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风机,风机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4、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沿疏散通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按下应急照明灯试验按钮,能够正常发光。5、灭火器。灭火器选型、数量符合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一般选用ABC类干粉灭火器;查看灭火器上的压力表,压力表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灭火器可用,指针指在红色区域则表示灭火器已失效。(五)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采用易燃和可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71、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少于6m,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少于8m,四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少于12m;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少于9m,高层民用建筑与其裙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少于9m,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少于13m。2、防火分隔。(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m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0m2,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2)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0m2,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0m2,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m2,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3)防火分隔设施和装修材料。防火封堵严密性和完整性未被破坏;防火门开启方向正确,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闭门器能正常使用;防火卷帘手动自动控制功能齐全,能正常起降,位于疏散通道上8的防火卷帘有延时设置;防火阀能正常开启。建筑物内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1)要以纸质文件明确单位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2)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开展夜间防火巡查。(3)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检查巡查人员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2)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9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3)单位员工应当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起火现场岗位人员和邻近岗位人员能迅速利用灭火器材灭火。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1)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2)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3)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织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1)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2)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禁止”类消防标识。(3)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要求。三、工作要求(一)完成监督检查项目。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地毯式的梳理检查,确保不留死角。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逐项完整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10查形式)。对单位或场所许可手续、平面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设施及用火用电等内容逐一进行检查,详实填写检查记录。需对具体场所部位及相关设施进行抽查时,参照《湖北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抽查比例实施抽查。(二)规范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必须完整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法律文书(对当场可进行整改不需要处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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