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中市恩阳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第一、规范有序、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校车服务和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我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交通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保障安全”的思路,加强校车运营管理,实现校车管理规范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区教科体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区质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事项,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研判校车安全监管形势,形成联动活力。(二)规范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程序。—2—把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作为校车安全监管的关键,依法、依规严把校车驾驶人和校车使用许可的准入关。对校车驾驶人身心健康状况和车辆安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或达不到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及时吊销校车驾驶人资格,撤销、收回校车使用许可;对非专用校车一律不办理校车使用许可。三、管理机制(一)建立校车安全监管组织保障机制。根据《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校车安全监管责任分工逐条逐款落实到监管部门。(二)建立学生用车信息平台。利用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专门管理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和校车运营信息,由区教科体局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建立区教科体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区质检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的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三)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的督查和监管,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3—四、管理职责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政府主导、学校主管、部门监管、综合治理”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区教科体局:负责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应急处理演练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提供单位、校车及其驾驶人进行准入审批;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区公安分局:检查、指导学校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依法加强对校车、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加大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校车安全专项整治;会同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按照职能权限为校车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工作,依法发放统一编号的校车标牌;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以校园周边为重点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依法对辖区内校车超载以及使用非法校车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加强警校共育,积极开展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辖区校车途径路线的公路养护,完善警示标牌设置,加强危险路段的防护等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公路安全隐患;抽调专业人员成立专门的道路勘验组,配合相关部门对拟开通的道路进行勘验。配合公安、交警、教育等部门加强对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校车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打击非法从事运送学生的经营行为;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对校车进行综合监管,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排查和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牵头组织学校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区质监局:加强对校车“三表”(速度表、里程表、压力表)和实行强制认证的相关部件进行安全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区财政局:负责了解掌握校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与国家、省、市沟通,争取资金支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积极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区发改局:负责对校车收费情况进行成本测算,对车主年度上缴的各种费用列出明细;根据路线里程等依据相关政策及周边县区情况,兼顾车主利益,确定运营成本上限指导价;负责对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进行指导、说明和解释,并对校车运营收费实行有效监督,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行为依法处罚。—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校车管理机构,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落实属地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统筹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对属地范围内的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法运营学生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各校(园)长是该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园)校车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和校车查验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及校车查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校车运行及学生进行安全监管;建立校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建立校车及乘车学生信息台账,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与学生、家长及相关人员签订校车管理及交通安全安全责任书,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及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五、校车运行1.运营原则: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2.运营模式(1)公办学校运营模式—6—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学校参与、税收优惠”的模式,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2)民办学校的运营模式采取“政府主导、学校运作、部门监督、税收优惠”的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购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2.校车申报(1)申报条件A.车辆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B.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C.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E.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2)申报程序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区教科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区教科体局对申报材料初审核实后分别送同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级相关部门回复意见后,区教科体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7—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征求跨区县人民政府回复意见后,将学校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文件抄送跨区县人民政府。3.校车驾驶人申报(1)申报条件A.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B.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C.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D.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E.无犯罪记录;F.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2)申报程序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4.校车行驶—8—(1)校车应统一喷涂符合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外观标识,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4)应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六、责任追究1.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教科体局与学校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2.凡未经申报从事运载学生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校车驾驶人与申报登记的驾驶人不符的、校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校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维护校车的等,报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处罚。3.学校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科体局备案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校(园)长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9—4.学校未经申报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使用机动车运载学生、幼儿的,区教科体局对学校校(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的管理事务。5.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注销校车校牌。6.学校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报安监局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办学校校(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科体局报相关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学校年终考评,或办园许可证资格年审“一票否决”;民办学校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的管理事务,同时吊销该校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保障措施(一)多渠道筹措支持校车服务经费。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二)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涉校涉学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三优先”原则,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10—(三)营造良好的校车交通安全环境。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和执法,实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纠正侵害校车安全运行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警校共育”工作,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巡查,及时发现、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区教科体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联合开展学生用车“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校车运行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