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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学习的目的和要求:掌握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情况;掌握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理解并掌握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了解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海事及其处理重点和难点:重点是国际船舶保险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其标准条款;难点是海事处理学时:5第十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四、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海事及其处理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船舶保险标的船舶保险标的分为有形标的和无形标的。有形标的就是各种船舶;无形标的是指与船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其中利益包括运费、经营费用、保险费、预期利润、船舶抵押贷款等,责任是指船东在发生船舶碰撞责任事故后,对对方船舶及船上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船舶的种类船舶是为运输人员或货物而被用于水面或水中的航行工具。船舶保险承保的船舶是以民用运输为主的民用船,按载运标的可分为客船、货船、客货船。其中货船又包括杂货船、散装货船、液货船、冷藏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等。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船舶适航与船舶入级(一)船舶适航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在各方面满足预定航程的要求。船舶适航的条件是:1.船舶的船体、船机、航行设备及其一切附属设备适合航行的要求;2.船员配备齐全;3.燃料和供应品备足;4.货舱、冷藏舱和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二)船舶入级船舶入级是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手段。国际上,船级决定运费和保险费的高低。我国《船舶入级规则》规定,凡是船体强度、船舶设备、载重量与乘员定额、船舶性能等方面都符合规范的船舶,均可取得船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时需要再申请检验。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是动产,但是适用不动产的法律船舶是合成体船舶的拟人化处理:名称,住所,国籍,船龄,专业用途,吨位,入级、检验、修理记录,生存期,登记注册船舶拥有国籍;国籍的重要性;取得国籍条件: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船员为本国公民;船舶为本国制造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基本概念船舶保险是以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利益、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以上所指船舶主要限于商船保险标的:船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海运费、以及基于国际航行或运输产生的相关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运输合同、救助或拖带合同)和侵权责任(碰撞、油污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国际海上船舶保险的基本特点标的价值大;承保的风险以水上为限,且承保风险集中、涉及面广泛;保障的范围广;船舶保险保单是不能随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转移而随之转让的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国际航行船舶保险的分类按照承保的保险标的分类船壳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按照承保的责任期间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按照接受承保风险的操作方式分类直接保险/再保险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一)船舶保险涉及的人和事(二)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三)船舶保险保障的状态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一)船舶保险涉及的人和事涉及的人:船东、船舶经营人、租船人、托运人、船舶抵押权人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涉及的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国际买卖合同及其相关内容;国际租船实务;国际船舶抵押业务;等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二)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不包括到达目的地的增值或预期利润,通常为船舶投保时在国际船舶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如果在投保时约定保险价值的,为定值保险;反之,为不定值保险。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船舶的保险金额:船舶的保险金额通常与船舶保险价值是一致的。保险金额可以是船舶保险价值(或约定保险价值)的总数,也可以是总数的一部分。比如:船壳或机器。在发生重复保险或共保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能够享受的赔偿是以船舶本身的实际价值为标准的保险金额以内的数额。二、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基本问题影响船舶保险费率的因素:船舶的价值船东的信誉、经营管理水平及其赔损记录船舶的种类、船型、船龄、吨位、机型、导航设备、航线、航区船舶参加的船级社和船检记录修理费用保险条件同类风险的保险赔损记录一、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概述(三)船舶保险保障的状态航行中的船舶正常航行中的船舶(运输船舶)非正常航行的船舶(已作为拆船而开往拆船厂的航行中的船舶停泊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一)一般说明(二)中国条款(三)英国条款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一)一般说明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条款相比,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有很大差别。其差别主要体现在:保险标的承保风险保险责任特殊条款世界海上保险市场上采用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使用率最高的是英国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中国的海上保险人使用的船舶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76年制定的船舶保险条款,1982和1986修正。现在,国内的船舶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船舶保险合同适用的标准条款。可以是PICC条款,也可以是伦敦协会条款(ITC)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二)中国的船舶保险条款简介基本险条款战争险、罢工险条款运费保险条款船舶建造条款集装箱保险条款简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是于1986年依据伦敦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及中国的船舶保险实践和航运业发展特点制定的。我国的船舶保险基本险条款,采用全损险和一切险、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并存于一个条款的做法。共有11个条款。基本险主要条款:承保责任除外责任免赔额条款海运条款保险期限与保险终止保费与退费被保险人义务修理招标条款索赔、理赔及争议处理承保责任范围——承保风险海上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其它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疏忽风险装卸或移动货物、燃料时发生意外事故船壳或机件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引水员修船人员租船人员疏忽行为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污染风险(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承保责任范围——承保损失全损险上述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的全损(实际、推定全损)一切险上述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的全损、部分损失、及下列责任和费用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全损险1;传统的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搁浅、碰撞、碰触火灾或者爆炸抛弃货物核装置或者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者意外事故2;印区玛瑞式风险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机件或者船壳潜在的风险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行为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员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一切险1;全损船舶实际全损船舶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3;碰撞责任4;共同海损分摊5;救助费用6;施救费用7;其他费用关于碰撞及其碰撞后果:保险人只负责被碰船上发生的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碰撞责任承担的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要区别被保险船舶因碰撞遭受的损失(碰撞损失)和被保险船舶依法因其过失对被碰撞船或物体的所有损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碰撞责任)。船壳险保险人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与救助报酬的补偿责任:(1)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其中,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除外责任:船壳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理航道的费用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免赔额: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该免赔额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海运条款:如果被保险船舶从事以下活动,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且不赔偿因此使船舶遭受的任何损失。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定期(一年)保险最后航次问题航次(一个航程)保险载货: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不载货: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保险终止(一)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井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的其它内容:保险费与退费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修理招标索赔和赔偿争议的处理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保费和退费(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本款不适用第六条三款。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二)航次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三、国际航行船舶保险标准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三)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四)被保险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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