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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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天,光明日报将光明讲坛设在岳麓书院,请胡彬彬教授论述“小村落,大文化”。过去,传统的文史哲研究框架体系,忽略了对中国村落文化的研究,我们在这里探讨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从学术研究的视角看,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胡彬彬教授用三十年的时间做了一件事:对中国传统村落文化进行系统考察和多维研究,他将以田野考察所历、所见、所研的大量例证,来探究中国传统村落文化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价值。中华农耕文明与中国村落文化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悠长久远的农耕文明史。这句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物证的。物证在哪里?湖南南部的永州有一个地方,叫作玉蟾岩,当地的土话叫“蛤蟆洞”。在这个洞里我们发现了上万年前的人工栽培稻种子。这是一个让全世界轰动的发现,也是让全世界瞩目和服气的物证。这足以证明,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拥有上万年农耕文明史的古国。第二个和第三个例证是,湖南常德的澧县有两个山,一个叫城头山,一个叫彭头山。上个世纪,我们分别在这两座山上发现了六七千年前的古代遗址。前者不仅有一个非常大的类似于城池或村落的遗址,而且还有保存完好的稻田遗址;后者更是又有稻谷种子出土。我想那就是华夏先民非常远古的村落和人类最早进入农耕文明的物证。何谓村落?《辞海》只给了两个字的注解:“村庄。”《辞源》给了六个字的注解:“乡人聚居之处。”这两个注释有点单薄。“村落”是个中国词,有关“村落”的称谓,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如《三国志·魏书卷十六》:“入魏郡界,村落齐整如一,民得财足用饶。”“村落”一词,在魏晋以降的古代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就更高了,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联系前面的三个物证,我们可以给“村落”下一个大致的基本的定义,即村落是由古代先民在农耕文明进程中,在族群部落的基础模式上,进而因“聚族而居”的生产生活需求而建造的、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稳定的基本社会单元。村落与村落文化的内涵虽不尽相同,但关联紧密。“文化”是个舶来词,源自拉丁文“cultura”。这个词的原始词意具有耕种、居住、敬神等多重意义。由此可知,村落和文化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而且都是农耕文明的产物。村落是基础,文化是内涵。我们常常说“中华民族”这个词。“中华民族”是怎么来的?“中华民族”的构成就是由无数个氏族和家族构成,家族上面就是氏族,家族的下面就是家庭。村落是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家庭是民族最基础的构成单元。由于村落文化具有聚族群体性、血缘延续性的特质,并承载了中国久远悠长的文明历史,因而极具民族文化的本源性和传承性;村落成员的生产生活以及与之相关的有形或无形的文化形态,从表面化一般形式的呈现,到隐性化深层次的内在文化结构与内涵,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体现着“社会人”由单一个体到家庭家族,进而到氏族,最后归属于民族范畴,再直接引申到“国家”概念的文化层面的全部涵义。中国传统村落文化的内涵与价值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所建造的村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史上,究竟有怎样的文化内涵?有怎样的特质?有怎样的价值?由于受到传统文史哲研究体制与框架的制约,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被弃而不问,故鲜而有闻,或闻而不详。光明日报今天把讲坛设在湖南的千年学府岳麓书院,我们就“在湘言湘”。以湖南的传统村落作为例证,来探究一下中国村落文化的内涵究竟有多丰富,有多大的价值。地处长江中游的湖南,有湘、资、沅、澧四水贯穿其中,其东、西、南部三面环山,北面为洞庭湖。中部以丘陵为主,南高北低呈不对称马蹄形。湖南的传统村落,从建筑形态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湘中地区的府第式砖木结构宅院和湘南地区的街衢式村落、湘西南、湘西北的木结构的干栏式村落三大类型。这说明自然地理决定着人居环境和村落建筑文化形态。湖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56个民族在境内都有居住,以汉族为主,主要分布在湘中、湘南、湘北。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湘西北、湘西南以及湘南的一些县域。所谓“一方山水养一方人”,不同的村落建筑,实际上反映了相应的村落原住民的文化理念,折射出以生产生活方式和民风与习俗为重要内容的不同的文化内涵。湘南永兴有个刘氏家族,据其撰编于清康熙三十八年的族谱所载,其祖在南宋初为避战乱由安微迁徙至此。永兴刘氏“于此筑堂为居,其始不过四十者”。因能以“耕读为本”、“勤俭持事”,至道光年代时,家族已壮大为“人丁千三,屋宇三百栋,公田三千八百石”的规模。今尚有砖木结构房屋一千多间。整个建筑大致呈街衢式布局,由三个大板块构成群落,中有水池和道路相连。第一个板块为祭祀与公学用房,第二个板块是民居,第三个板块是学堂、演武场等公共设施。这个家族的祠堂里立着几块刻制于不同年代的碑文,其中有三块记载了这个家族在繁衍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的几桩重大事件:第一块碑刻制于明代的万历十三年,记述了当时社会溺杀女婴成风。族里长者开会商定:“……尝思阴阳之道,故道之在人。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凡族内婚育男女,皆为我族血肉。故生女者,岂可悖其人伦,溺而杀之。凡溺女者,罪折祖上,当驱之。凡生女者,皆为夫妇造化,当育之。”族长会议还议定:“凡首生女者,族内公田当年供谷一斗。”第二块立于清康熙二十三年,记述了族内“资学兴教”的重要内容。族长决定在族内兴办公学,旨在族内人人皆可享受到均等的教育。凡族内原殷实人家,办有私塾者,可由私塾转入公学,亦可私课之外,兼学公学,但不得反对兴办公学。公学所耗财资,由族内公田折银承担。同时,还决定在族中公房前辟建一楼,名为“梅阁”,专门教化族内女性孩童。今梅阁尚存,分上下两层,楼上为绣楼,楼下为学堂,请“内贤外秀”的女先生,专门教化。碑文还记载了鼓励族内学子勤奋学习、考取功名,报效国家、光宗耀祖。凡参与县试、乡试、京试者,按“三斗、一石、五石”补助不同份额的公田谷粮。第三块碑立于嘉庆六年,内容为“正风养训”,强化族人对传统道德观念和礼俗的恪守,严惩逆忤行为。同时,又做出了一个颇令人思考的决定:“近有洋人宣教于邑,妖言鼓惑。族内人丁,不可受而信之。凡助其者,闻其者,传其者,大逆不道也,逐之不容。”“至于族中后生,有好奇洋人之乐器者,言奏华音悦耳,可以怡情。故允其观摩。然切不可闻其布道,违者逐之。”为防外贼,家族还决定辟地建演武场,使其族人在“耕读为本”的基础上,“精文尚武”。后来这个家族,通过当时的茶叶商,用族内公田的财资,还买回了十几件西洋乐器,供族中“后生”“摩习”,用于族内的文娱活动。文化的固守与对峙、排斥与包容,在这里碰撞并存。再看一个例子。湘西南的黄桑坪有个蒙姓的苗族村落。如果依清代严如熤所著《苗疆风俗考》中“苗姓吴、龙、石、麻、廖为真苗,其杨、施、彭、张、洪诸姓乃外民入赘,习其俗久,遂成族类”之说,这个苗寨还算不上真正的“生苗”,顶多只能算是“熟苗”(“生苗”即指未被外族同化的苗族,仍然完好保存着苗族原本的各种习俗和生产生活方式;“熟苗”则是指已经被外族同化的苗族,其习俗与生产生活方式已与外族大致无异)。但这个村落的苗民,世代劳作生息于此,其年代之久远虽难以考究,但苗族原住民原本的生产方式与生活习俗,都完好地保存传承至今,与汉民差异颇大。这个家族还一直保存着苗族神秘的“祭狗”、“敬狗”习俗传统。为了考证这个苗族村落的习俗传统,我们九年下来差不多跑遍了全国的苗族居住地区,乃至对已迁徙到越南、老挝、泰国的古苗族住居地区(今越南称为“巴天族”,老挝、泰国称为“巴兴族”或“宋族”)进行过实地调查。这些因各种历史原因已流散他国的苗人,大都只保存有“祭狗”的口头传说,而没有这种宗教膜拜和祭祀仪式或者习俗了。我们还曾通过美国《国家地理》杂志了解到北非的贝宁湾一个叫巴塞俄比亚(Bessaribia)的部落,在男性成人礼仪式中,有杀狗祭祀的活动,但与黄桑坪苗族的祭狗,从仪式到内涵,完全不同,风马牛不相及。蒙姓苗族村落的“祭狗”宗教仪式,与中国远古的“盘瓠”神话传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昔高辛氏有犬戎之寇,帝患其侵暴,而征伐不克,乃访募天下:有能得犬戎之将吴将军头者,购黄金千镒,邑万家,又妻以少女。时帝有畜狗,其毛五彩,名曰盘瓠。下令之后,盘瓠遂衔人头造阙下,群臣怪而诊之,乃吴将军首也。帝大喜,而计盘瓠不可妻之以女,又无封爵之道,议欲有报而未知所宜。女闻之,以为帝皇下令,不可违信,因请行。帝不得已,乃以女配盘瓠。盘瓠得女,负而走入南山……经三年,生子一十二人,六男六女。盘瓠死后,因自相夫妻。织绩木皮,染以草实,好五色衣服,制裁皆有尾形。其母后归,以状白帝,于是使迎致诸子,衣裳斑兰,语言侏离,好入山壑,不乐平旷。帝顺其意,赐以名山广泽。其后滋蔓,号曰蛮夷。……今长沙武陵蛮是也。”此后,在《搜神记》、《宋书》、《水经注》、《魏书》、《后汉书注》、《史记正义》、《北史》、《南史》、《周书》、《太平寰宇记》、《路史》、《宋史》、《异域志》、《元史》、《五杂俎》、《峒溪纤志》一直到近年所新发现的史籍《古今苗族生活集》,历两千年来的官方正史典籍或非官方野史笔记中,均有“盘瓠”神话传说的记述和“苗人,盘瓠之种也。帝喾高辛氏以盘瓠有歼溪蛮之功,封其地,妻以女,生六男六女,而为诸苗祖。今夜郎境多有之……以十月朔为大节,岁首祭盘瓠,揉鱼肉于槽,扣槽群号以为礼……”的记载。但在目前所见的全部相关文献中,却未见有关苗人“祭狗”的任何记述。然而,在这个蒙姓苗族村落中,我们除了见到不少从明代流传至今的保存完好的祭祀文献之外,还目睹了整个“祭狗”仪式的完整过程;不仅悉知了祭祀供品的陈设方式,还耳闻了完整的“祭狗”古乐。也就是说,以“盘瓠”为祖先神、以狗为具体的神化物的这种事关人类最原始的宗教崇拜与祭祀仪式,经历了数千年之后,在黄桑苗族村落中,依然完好地得以传承和保存。如果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制定的有关“人类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标准来对照衡量和考评,这是湖南,乃至全中国和世界保存最为完好和最为典型的人类文化遗产。何谓“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以黄桑蒙姓苗寨的“祭狗”来诠释这句话,也许最为鲜活也最为有力。再举一个例子。2008年夏天,我们在湖南靖州的三锹乡地笋村地背苗族村寨,发现了一块铭刻于清代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叫做“群村永赖”的石碑。此碑系清代靖州地方政府的“禁碑”。锹里二十四个苗寨的头人都参与了碑中所“禁”的事。立碑的时间虽不算太久远,但碑上记述的史实却极为古老。碑铭详细记述了在苗族悠久历史中形成的一种叫“舅霸姑婚”的婚姻制度内容:“钦加知府湖南靖州直隶州正堂加三级宋为署湖南直隶靖州正堂加三级六次郑为生蚁地方……未蒙化改即论婚姻礼之大者择婿配偶古今无异奈生蚁地方不循伦理所育之女定为妻舅之媳他姓不得过门若亲舅无子堂舅霸之凡为舅氏者皆得而霸之闻有舅氏无子将女另配舅氏索钱少则三五十多则百余金一有不遂祸起非小此舅霸姑婚之鄙陋招害愈深其多育女者致起溺女之毒非不知有伤造化之恩实出不已……据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该里居民人知悉嗣后男女婚姻必须由父母选择凭媒妁特聘定不许舅氏再行霸婚索诈倘敢故违许被害之人立即赴州指名具禀以凭严拿究惩决不稍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右仰通知正堂宋批准示禁复禀详文宋批此案经出示严禁如果再有霸索情事尽可随时具禀拘究申详立案正堂郑批婚姻听人择配岂容逼勒霸占倘有纽于陋习霸婚苛索情事许即随时禀究毋容率性示禁……”清代靖州地方政府以州府立法刻碑以记的形式,终结了这种由来已久的婚姻制度。锹里二十四个苗寨(地域分布涉今贵州天柱、锦屏、隆里黎平,湖南靖州、通道、绥宁、城步、会同等两省八县)“爷头”、“合行”签字表示拥护。“群村永赖碑”在碑铭内容及立碑主体行为的构成上,已经具备了古代地方政府立法及法律概念构成的完整要素:法律的制定主体(州府)概念、执行主体(州府)概念、关系(州府与锹里)概念、客体(锹里二十四寨民众)概念、事实(舅霸姑婚,索诈银钱)概念、涉人(事主)概念、涉事(婚姻)概念,都已非常完整;法律的授权性(州府正堂批准)与义务性(凛遵毋违)、确定性(不许舅氏再行霸婚索诈)、强制性(严拿究惩)也非常明确;并在假定条件(倘敢故违)、行为模式(指名具禀)和法律后果(以凭严拿究惩,决不稍宽)三方面体现了法律结构的完整性和严谨性。这是中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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