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办理授课教师王琭上周复习第一讲主要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党政机关公文概述二、规范体式的具体内容文种规范、行文规则、格式规范公文办理、语音规范第二节公文格式一、拟文格式二、成文格式第三节决议一、决议的用途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议是一种重要而有用的文件,党的机关常用于发布对重大事件或问题。此外,决议是人大、政协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公文。人大机关的公文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二、决议的分类从功能上看,决议一般可分为批准性决议和阐述性决议两类。批准性决议主要用于肯定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如:《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上海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2年1月1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决议的分类(续1)阐述性决议系针对某些重大问题进行阐述的文件。其特点是政策性、理论性比较强,往往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二、决议的分类(续2)批准性决议与阐述性决议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批准性决议中,有时也可以包含阐述性内容。例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三、决议的写作1、决议用于批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内容,其结构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说明所审议通过或决定批准的内容即可。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关于上海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上海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关于上海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决议用于针对重大问题或事项进行阐述、决策时,其内容往往比较复杂。写作时必须就会议所作出的评论、决定,或有关部署安排以及措施要求等,进行高度的概括,要做到高屋建瓴、纲举目张、确纪其要,并要注意前后层次间的逻辑联系。结尾处,则经常紧扣决议事项提出希望、号召和执行要求。例如,著名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四节决定一、决定的用途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1)在决定的第一个功能中,应特别注意“重要事项”这个词。《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决定经常用于布置重要工作。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2005年10月28日)·与时俱进,规范行政,对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也必须采用决定。如《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3号,2013年1月30日)(2)决定用于奖惩,虽不及命令那么严格,但仍然是十分慎重的。例如,《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2010〕3号,2010年1月7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表彰“上海慈善奖”、“抗震救灾捐赠特别奖”的决定》(沪民救发〔2009〕1号,2009年1月3日)等。这些表彰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决定有时也用于发布特殊的举措如《国务院关于授予巴金“人民作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发〔2003〕27号,2003年11月18日)、《国务院关于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发〔2004〕19号,2004年7月7日)授予荣誉称号也是表彰,因此,可以把这样的文件归入表彰性决定之内。二、决定的写作(1)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其正文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发文缘由,决定的具体事项两部分之间常用“现就……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之类惯用语做过渡。“发文缘由”常采用简练的语句,来交代文件发布的原因、目的或依据,“具体的决定事项”往往分条叙述,力求表达清晰、内容明确。例:《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4〕16号)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二、在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2)决定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其正文一般可分为三个部分:事实,奖惩决定与评价,号召“事实”部分需概述奖励典型的主要事迹或惩处对象的主要问题。“奖惩决定与评价”部分应着重剖析奖惩典型的性质;评价要准,要有针对性,要体现出政策和理论的深度。“号召”部分是体现奖惩意义的关键所在,必须把奖惩典型的指导作用讲清楚。例:《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表彰“上海慈善奖”、“抗震救灾捐赠特别奖”的决定》(沪民救发〔2009〕1号,2009年1月3日)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一、相同点辨析决议和决定同有一个“决”字,有决断、裁决之意,都是对重大事项或行动做出决策安排的指挥性下行公文。其主要相同有:1、行文方向相同决议与决定一样,都是公文种类中比较典型的下行公文。2、具体作用相同就其反映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来说,基本上大体相近是相同的。决议与决定都是对某些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处理或重要工作的安排,一般都要求下级机关坚决贯彻执行。3、写作模式相同决议与决定的写作模式基本相同。标题拟写与其它公文一样,决议和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在标题之下标明题注,即注明会议通过的时间、会议名称。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一般不写主送机关。二、相异点辨析1、制作程序不同决议和决定的制作程序不同。决议必须产生于会议,它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是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决定有的也产生于会议,是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照法定程序表决的结果,也有的是由领导机关直接做出的。2、性质用途不同决议的内容多是比较重大的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决定的内容多数涉及重大事件、法定事件或较具体的工作事项,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3、写作要求不同决议往往写得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决定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第三节命令一、命令(令)的用途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1)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什么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由谁来公布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2005年3月17日韩正市长签署)公布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章制度·什么是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是具体的文种名称,它指的是一类文书。这类文书有不同的名称,如法、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章程、规程、规范、规则、通则、守则、标准、指南、条令、措施等,甚至有称作意见、要求,乃至制度的。依据制定者身份的不同,这类文书可以分成四个等级: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制度法律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立法程序来制定,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包括《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国家的《宪法》只有一部,而基本法律则有许多,如《会计法》、《统计法》、《公司法》、《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规法规有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具有法律规定型的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地方性的具有法律规定型的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之分。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命令、决定等,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型文件的总称。《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一般制度一般制度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书的总称,常见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的内部管理,或行为及道德的约束。一般制度的制定,在内容上应注意合法性,要与国家各级立法或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与衔接;在形式上也应参照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写法,以求表达的规范。规章制度等级分类由谁制定法律《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行政性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一般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书的总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文书约束力的不同,规章制度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平等主体协商订立,或主要用于协调自然人或法人道德规范的,如社会组织间的公约,约束团体内部成员的准则、守则,乃至要求参与者共同遵守的须知等。另一类则由立法或行政机构制订(包括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用于内部管理的制度),经特定程序发布,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文书。由谁来公布《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七十六条)。发布命令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版)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一百零七条)中国政府的级别构成1、国务院2、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