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当代西方国家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及宪法分类•第二节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宪法保障制度一、宪法的概念•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规范内容有所不同•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创制与修改的程序有所不同•第二,近代国家宪法概念特别强调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即所谓“限权原则”。•防止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相互渗透,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第三,宪法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就是一种政治秩序,即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政的根本性质在于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个国家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宪政。二、宪法的分类•(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1.成文宪法•(1)概念:即是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地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美国1787年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主要结构•序言;正文;宪法保障制度;附则2.不成文宪法•(1)概念:不具有成文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英国、以色列实行不成文宪法(2)宪法性惯例:在实施宪法过程中连续反复的实践。其特点有:•第一,它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必然适应政治运作的客观需要。•第二,实施宪法性惯例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可变性,如英国的责任内阁制。(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1.刚性宪法:指宪法的制定或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特别的程序安排。•2.柔性宪法:指宪法制定或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的制定或修改是一样的。(三)民定宪法和钦定宪法、协定宪法•1.民定宪法: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选的代表机构或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最终产生宪法,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2.钦定宪法•以封建君主为宪法主体而制定的宪法•如日本的明治宪法;1814年挪威宪法3.协定宪法•封建君主与人民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809年瑞士宪法第二节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在民”原则•1.概念•“主权”:一个统治体系中最高的政治决定权;主权具有永恒性、独立性、终极性的特征。“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是针对中世纪后期盛行欧洲的“主权在君”的理论提出的。2.发展历程•(1)君主主权论:•马基雅维利、布丹、霍布斯•(2)议会主权论:洛克•(3)人民主权论:卢梭3.“直接民主”的形式•(1)公民选举•(2)公民创议•(3)公民投票•(4)公民复决4.“主权在民”原则的政治意义•(1)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2)奠定了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基础•(3)对当代西方政治学说的影响二、法治主义原则•1.亚里士多德对“人治”“法治”的论述•2.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观点•3.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4.潘恩建立法治政府论述•政府必须以人的权力为基础而建立•政府的权力必须以宪法加以规范5.法治主义的基本内涵•第一,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第二,法治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第三,法治必须保障公民权利。•第四,法治必须坚持司法独立。6.法治主义原则确立的意义•(1)极大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发展•(2)重新构建了社会道德体系•(3)规范政府政治行为•(4)法治之中包含德治三、分权与制衡原则•1.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2.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3.孟德斯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4.分权制衡理论的实践•(1)美国联邦政府,基于“三权分立”的理论而建立•(2)英国通过议会中的反对党体现国家权力制衡的关系•(3)法国政体表现出行政权优先的特点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一)概念•1.公民:指具有一定国籍的人。•权利: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公民基本权利:指在一定国家范围内,公民这一行为主体对国家这一行为主体所享有的要求其作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2.人权•(1)自然权利理论•(2)天赋人权•(3)人权运动发展的特点•第一,各新型国家开始关注本国民主和人权发展问题,在宪法中扩充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第二,人权内容不断扩大,从原来的基本权利概念扩展到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二)公民基本权利内容•1.财产权:指公民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收益及所得享有的支配、处置的权利。•2.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3.自由权:分为人身自由、迁徙自由、精神自由三方面。•4.受益权:指公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国家采取某种措施,使之在经济、文化、社会服务、司法等方面获得自由,或使其自由得到帮助。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5.参政权: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立法创制权、罢免权、全民公决权。(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1.限制性的保障•2.指导性的保障第三节宪法保障制度•一、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是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权力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已有宪法中不适当的部分进行修正或变更的过程。(一)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归属•1.议会议员•2.议会议员和总统共同行使•3.一定数量的选民•4.特殊的规定(二)修改宪法的批准程序•1.公民投票的形式•2.其他的通过程序(三)修改宪法的限制•1.对修宪的原则的限制•2.对修宪时间的限制•3.对全部修宪的限制二、宪法的解释•(一)宪法解释权的归属•1.立法机关解释•2.司法机关解释•(1)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如美、日•(2)由宪法法院进行解释,如德、意•3.专门机关解释(二)宪法解释的方法•1.根据宪法的字面含义、条文结构逐字逐句进行推敲•2.通过探究立宪的目的、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宪法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系来解释三、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犯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美国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先创建。(一)违宪审查的方式•1.由普通法院进行。•如美、日、加、澳、墨西哥、阿根廷•2.由宪法法院进行•(1)由“宪法诉讼”引起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2)“抽象的违宪审查”•3.由专门机构进行(二)违宪制裁的方式•1.撤销或宣布其无效•2.给予裁定,但不宣布撤销或停止生效•3.对违宪的高级官员可予以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