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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作者:王毅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国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就是行业协会通过其决议等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从竞争法理论上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但是,与一般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相比,其具有以下本质性特征: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是行业协会而非具体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过程具有隐蔽性,通常以行业协会履行自治职能为外衣;限制竞争行为在类别上基本属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实施的结果可能出现成员获利不公平,甚至是大成员的获利以小成员的受损为代价。行业协会本身是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限制竞争行为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包括协会成员的经济属性、协会的特殊利益追求以及协会具有的职能优势。具体表现为:行业协会的组成成员是营利性的经营者,其宗旨在于保护和增进成员利益最大化和行业普遍利益,其职能优势在于具有权力属性的自治。实践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六种方式,即行业协会固定价格行为、行业协会进行分割市场行为、行业协会进行限制产量行为、行业协会实行集体抵制行为、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换行为和行业协会实行标准化行为。这些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打压了相关经营者的生产或者服务积极性,使得终端的消费者享受不到应该享受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实施上的高效率性,其危害更深、更广。可以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法律来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就必须体现出竞争自由理念、经济效率理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同时这些理念也构成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实践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法律规制模式上说,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用反垄断法规制的一元规制模式,和以欧日国家为代表的用反垄断法和专门行业协会法共同规制的二元规制模式;从法律规制原则上说,普遍适用了美国发展起来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从法律规制方法上说,美国多以判例法对其进行规范,而欧日国家多适用成文法进行规制。对我国而言,应该借鉴欧日国家的二元规制模式,同时借鉴日本在反垄断法中设专章来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方式;在规制原则上应根据实践需要,灵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规制方法上适用成文的法律规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权威。事实上,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数量和危害都在递增,并且部分在性质上又具有行政性垄断的特殊性;与之不协调的是,我国对之的法律规制效果极其不好,表现为立法的不完备和执法的不得力。目前没有专门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竞争行为的规范,而正在审议中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之的规范不具有针对性,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缺陷;执法方面,因为无法可依,整体执法不力。所以,重新构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此,就提出了构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路,即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全方位地规制:第一,制定《反垄断法》,充实目前《反垄断法(草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内容,以专章的形式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适时制定相关反垄断法细则或者指南,以适应现实需要,并且使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因具体而更加具有操作性;第三,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用法律确定其性质和行为规范,引导行业协会避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第四,对部分行业协会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的行政垄断规制;第五,加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人员素质,使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效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2.期刊论文罗贵浅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金卡工程2009,13(10)行业协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它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成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同样可能为了行业协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市场竞争施加限制性影响.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还是处在一个亟待完善的阶段,有必要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促进完善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3.期刊论文王晓婷.殷涛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6条-经济论坛2009,(11)与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相比,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特殊的行为动因、行为对象和实现方式.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业协会.要使反垄断法在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发挥现实的效果,必须要为界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提供可直观参照的行为类型和体现危害实质的界定标准.4.学位论文陈娜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200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同一行业经营者的代言人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行业协会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积极地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其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了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消极影响,并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其会员却是相互竞争的营利性企业。作为同行业营利性企业的联合组织,行业协会是为营利性企业的利益而存在的,这使得特定的行业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在所难免。一旦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协会内部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被用来作为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具。行业协会的利益天性和职能优势决定了其容易在限制竞争行为中成为被规制的对象,是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主体。立法的空白、理论分歧的增多、实践中法律盲区的大量出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契机和可能。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展开的讨论。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行业协会的基本问题。首先对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和职能等基本问题作以介绍,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第二部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分析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协会的特征和职能,归纳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接着阐述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确认原则,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区别及如何适用进行了探讨并列举了相关案例。第三部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分析。文章按照行业类别将行业协会分为工商业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结合案例具体列举分析了工商业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数量限制、划分市场、信息交换及职业协会固定底价、禁止竞争性报价等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对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我国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价问题提出笔者的观点。第四部分,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在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有关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由于翘首以待的《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我国规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因此,笔者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制定《反垄断法》和《行业协会法》两个方面,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如何完善予以立法探讨。5.学位论文孙强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行业协会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克服市场和国家失灵,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和突出。虽然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但由于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组成的组织,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这一组织往往被利用,成为企业做出反竞争行为的天然议事场所。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日益严重。而现阶段我国就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鉴于此,笔者选择了这一问题为研究对象。本文具体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言的两个案例来展现行业协会的双重作用,从而点出本文的写作主旨在于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某些行为的规制不致使其走向市场竞争的反面。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在经济学、法学视角下的概念,并结合反垄断法的特点探讨了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的定义以及其所呈现的特征;此部分的最后,在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义的前提下,探讨了行业协会对市场所存在的双重功能: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论述了行业协会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的可能性。第三部分,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的影响。在行业协会的负面影响中,最容易出现又最容易受到社会指责和法律规制的是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和对竞争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数量限制、分割市场等。加之行业协会具有不同与典型市场主体的特征,使它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明确将行业协会列为市场主体。第四部分,通过对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和反垄断实践的比较分析可知,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制传统不同,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和司法也不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分析他国的法律规制,其目的就是设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从行为的列举、适用除外制度、责任的追究到执法机构都作明确的规定,以符合我国的实践需要,并就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模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思路。第六部分,提出结论,由于我国大部分的行业协会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并不能彻底地解决我国行业协会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应该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方能有效地实现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设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而我国目前还未颁布反垄断法,关于这一问题深入、系统的论述较少。因此,在制度设计这一层面,本文运用法律比较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描述出各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但由于各国法制传统的不同,规制制度往往千差万别,为此,本文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各国立法的特点,并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思路。6.期刊论文任雪丽.战秋君论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现代企业文化2009,(9)文章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研究,对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问题、表现形式及特征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立法的比较考察,对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提出了一些意见.7.学位论文马晓琴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008从1978年,我国第一家行业协会——中国包装技术协会成立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数量不断攀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且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行业协会也不例外。一方面行业协会对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利益代表的局限性,行业协会在运作过程中常常会利用自身的功能优势,以反对恶性竞争为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业协会组织的统一性,其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决议往往比其他组织更富有执行效力,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促进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已成为我国日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介绍引出了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并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行业协会立法的分析,指出立法的滞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强,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大量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第二部分,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我国由于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本部分中笔者着重对其特殊性进行分析,以便在后文中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第三部分,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
本文标题: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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