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种子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种子市场空前火爆形势下,种子事业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须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种,保证种子市场持久健康发展。第一节种子的行政管理•《种子法》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作为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为实施《种子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同时也有管好种子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为此,《种子法》又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以体现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一、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构,并在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来源,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在本系统内直接调编成立,或从原国有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公司中剥离而来,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而来,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种子法第55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行种子行政执法;•(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由于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人员多,大专以上人员少;农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种子是特殊的活的商品,故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种子专业的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如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对象表明身份,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二、种子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措施•1、负责种子的全面管理,及时查处假劣种案件。种子打假专项治理。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依法检查种子经营单位,整顿种子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种子,保护农民利益。•2、第5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种子质量检验和检疫。通过连年的种子三期检验和田间、调运检疫,提高种子质量,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3、种子技术鉴定。依据种子法律法规,每年鉴定种子纠纷案件数起,为种子管理和司法部门正确裁决种子案件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4、品种审定。通过对品种区域试验结果进行技术论证,审定鉴定新品种,实施品种保护,为其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5、软环境治理。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按照严格的手续和完备的制度,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便民服务,建立起公开、文明、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杜绝随意执法和乱执法行为,确保种子执法和市场环境整治实现双赢。第58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种子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节种子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政府规制、行政审批)•1、定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1、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2、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5、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点:•普遍禁止,个别解禁。•禁止的理由:•(1)行为本身有危险性;•(2)资源具有稀缺性;•(3)行为具有技术性;•(4)出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考虑;•(5)税收之目的;•(6)执行特殊政策的需要。•(三)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是政府管制的根本原因,政府机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是行政许可产生的根本原因。•公共产品的特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纯粹的公共物品:国防、外交、治安、治污等。社会资源中较多的介乎于私益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准公共物品),主要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四)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与加入WTO的需要•(二)完善政府职能的需要•(三)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要求•(四)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五)巩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法治化的需要•二、行政许可的影响•(一)积极作用•1、促进宏观调控:政府通过许可制度有效地控制社会的生产、经营规模,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可以有效地利用国有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可以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2、控制危险: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危险的发生,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3、配置资源:资源配置方式分为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两类,各有利弊。•(二)消极影响•1、如果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限制公平竞争、导致和保护垄断行为,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三、《行政许可法》为中国社会带来的变化•1公民办事更方便了•2许可依据要公开了•3政府说话要算数了•4权限行使要集中了•5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听证了•6行政许可不收费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原则:•1、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许可仅限于市场无法解决的非私益物品问题的管理;;•2、在公众采取自治管理的方式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情况下设定;•3、在采取登记制度即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时,不设行政许可;•4、在严重影响公众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的领域可以设行政许可进行规制。•(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的种类–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证–××证–凭照第三节种子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原则•(一)行政处罚的特征•1、含义•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法定性•制裁性•惩戒性•对象特定性•(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定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规章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1公正公开的实体性要求•动机需符合行政目的;设立与实施有据;处罚须合乎理性和公共道德。•2公正公开的程序性要求•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程序公正(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注意几个不违背本原则的情形:•(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但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只能是别的处罚;•(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而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该处罚不违背本原则;•(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替代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种类•以处罚性质为标准,可分为限制或剥夺权利类的处罚、科以义务类的处罚和影响声誉类的处罚;•以处罚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和行为罚。•1、人身自由罚•(1)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决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1至15日。•(2)劳动教养•条件:•第一、处罚机关合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二、处罚对象合法: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第三、处罚程序合法:由公安机关初步决定,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意见后,报请劳教管委会审批,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2、财产罚•(1)罚款:原则上缴罚分离,罚款必须上缴国库;•(2)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后果也较为严重的;•从事加工、生产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出版对人民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2)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资格罚)•适用条件:•当对违法者实施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需要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时。•4、申诫罚(声誉罚、精神罚)•(1)警告•(2)通报批评第四节种子行政诉讼•一、概述•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至1995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1949件。案件涉及4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136000件,原告胜诉率占37.73%,达到51362件。其中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24933件;占结案总数18.36%,判决变更显失公正具体行政行为的2149件,占结案总数1.58%;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因此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24220件,占结案数的17.79%。至2004年一审共审理91万余件,涉及50多种,原告胜诉占30%左右。•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功能•(一)概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活动。•“真正的行政诉讼的发生,需要有由行政行为所激起的争执,而根据该行为所为之请求,不仅应以被侵害的利益为由,且应以侵害法律为由。”•(二)功能•(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行政系统官僚主义、等级制度严重,不能过分仰仗行政机制解决冲突;•2、行政权有自身的弱点,有腐败的趋势,必须进行有效控制;•3、行政决定具有保密性,相对人往往无法知道具体由谁、如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通过外部权威防止其任意性与玩忽职守。•(四)行政案件的构成条件•原告•被告•受案范围及管辖•法定期限•复议前置的已经过复议•申请复议的已作出复议决定。•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一)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确认了公民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