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府谷县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下对党员的新要求,增强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动性、自觉性,充分发挥全县党员在实现“十二五”提出的“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全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和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示范县”宏伟目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时代特征,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新形势下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体制第一条、实行县委领导下的县直工委、镇党委、农业园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组织党委、新社会组织党委和村(单位、社区)党组织分级分区管理体制。县直工委领导县直机关党组织、部分驻府单位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各镇党委、各农业园区党工委领导所辖村、基层单位、社区的党员教育管理;非公有制组织党委领导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并负责其党组织的组建、撤销、隶属关系变更,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工作;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教育管理由新社会组织党委和属地党(工)委(县直工委、镇党委、农业园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组织党委)双重领导,其党组织的组建、撤销、隶属关系变更,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工作由属地党(工)委负责。第二条、成立县委党员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党员教育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检委、县委宣传部、县直工委、县委党校、各镇党委、各农业园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组织党委为成员单位。二、党员教育第三条、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2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国情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理论成果教育。第四条、党员教育的方法和途径。①举办培训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利用县委党校、业余党校、党员活动室等党员教育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行集中培训与分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一次。②上党课。以党章和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为基本教材,由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进行集中讲授、辅导。县级党员领导全年到基层上党课不少于2次,部门正科级党员领导全年不少于4次。③召开座谈会。采取集体座谈和个别谈心的方式,进行思想引导和沟通交流。每年纪念“七一”活动,每个党支部、党小组必须召开党员座谈会或举行一次纪念活动。④自学。建立健全党员自学制度,鼓励党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所在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⑤实践锻炼。通过党员责任区、先锋岗、示范户和“承诺制”、“设岗定责”“党员志愿者”等方式,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三、党员管理第五条、建立完善党员管理信息库,实行党员IC卡管理制度。要对党员队伍进行调查摸底,将党员信息资料建档入库。内容包括姓名、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住址、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身体健康状况、业务专长、工作业绩、奖惩、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民主评议党员等。所有党员可同时持《党员证》和党员IC卡(一卡一证,本县籍党员持红卡,外县籍流动党员持绿卡)按照要求接转组织关系、过组织生活。第六条、严格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包括会议记录、重要建议卡、大事记、学习成绩登记、文书材料收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记录等在内的党员写实档案。预备党员材料暂由所在党支部负责保管,待转正后由党员审批的上级党组织统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党员审批的上级党组织建立3党员档案,并负责保管。党员档案转接由转出党组织和转入党组织通过函件等形式安排专人负责,党员本人不得携带。党员档案涉及党员本身的有关重要信息和资料,要严加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第七条、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①农村的流动党员,原则上由所在村党支部管理,若离开原组织关系所在地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本人申请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党组织。②改制企业职工中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或新单位党组织。③离退休老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仍保留在原工作单位。④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转军人,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镇、农业园区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并过组织生活。⑤辞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原则上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管理。⑥留职停薪、待岗、下岗、出国离境的党员,除特殊情况下,一般应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⑦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各类社会职业群体中的党员,应由属地党组织管理。⑧机关、事企业单位的流动党员,由本单位党组织管理。第八条、推行党员教育管理“双联双管”机制。按照“党员双向联系、组织生活双重管理”的思路(简称“双联双管”),实行社区居住的单位党员与社区党组织联系制度、单位党组织与单位党员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联系制度以及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对党员的双重管理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党员干部除接受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参加单位党组织的生活外,在社区还要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参加所居住社区党组织安排的活动,完成社区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科级以上党员领导要带头参加社区党组织安排的活动。第九条、建立流动党员服务体系。在县委组织部建立流动党员服务指导站,县直工委、各镇党委、各农业园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组织党委可根据情况建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流动党员党组织,开通流动党员电话咨询服务热线、网上专栏,向非本县区外来流动党员发放由4县委统一制作的“IC绿卡”,内容涉及办证直通车,子女上学、就医绿色通道等,重点帮助其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四、党员考核评议第十条、党员年度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县直工委、各镇党委、各农业园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组织党委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年度考核评议办法,按照党员互评、群众评议、支部评议三个层次进行,以党支部为单位把党员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要对各党总支、支部最终考核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并将考评结果公布、存档。第十一条、考核评议结果的运用。党员考核评议工作在每年的五、六月份进行,六月上旬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员逐级给予公开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正式党员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考核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延长其预备期,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将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五、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第十二条、党员中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①信仰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的,参与修炼“法轮功”和“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③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④打架斗殴,败坏社会风气,参与赌博或经常聚众赌博的。⑤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论,严重影响党的工作的。⑥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⑦不遵守工作和学习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的。⑧搞家族结盟,拉帮结伙,公然威胁组织,擅自改变组织决议、决定,或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⑨故意泄露党内机密,造成严重影响的。⑩其它违法乱纪现象,情节严重的。5第十三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按照“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方法酌情处置。①一次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派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一年改正,逾期不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直接除名。②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的党员,直接除名。③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宣布除名;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党员,不能按退党处置,仍应开除党籍。④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宣布除名。第十四条、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第十五条、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员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进行,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六、组织领导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组织实施。县委要把各级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中,并作为党员干部提拔、调动、评优的重要依据。县委组织部要专门对县直工委、各镇党委、各农业园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组织党委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对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附件:《中共府谷县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编印的《党务工作者实用手册》(修订版、陕西人民出版社)以及有关资料内容制定上述办法,有关问题解释如下:1、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章》第一章第九条)2、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第一章第九条)3、党员如果没有不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第一章第九条)4、凡是无不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过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均应评为不合格党员。(《党务工作者实用手册》第64页121条)5、党员应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正确地行使党员的权利。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党务工作者实用手册》第77页150条)6、劝告党员退党,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务工作者实用手册》第77页151条)7、1991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首次就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7宗教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情况更为严重。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通知还指出,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纯属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8、“要建立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分违纪党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胡锦涛主持会议研究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人民日报》2004年06月30日第一版)9、“做好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