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错在哪里(一)变经一、怎样确定商品价值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按商品劳动价值进行社会分配。企业按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向社会和市场索取报酬,企业职工按自己创造的劳动价值领取工资和奖金,把企业的经营和职工的劳动都推向市场,他们创造的劳动价值由市场决定。那么,商品价值是怎样确定的呢?如果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又怎样认识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是按劳动价值进行社会分配呢?我们说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的确定要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我们怎样去认识这一客观事实呢?首先,我们要知道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商品,它不但具有我们所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且还具有生产它所支付的劳动价值。交换商品时,也交换了彼此之间的劳动,并且彼此间交换的劳动价值要基本相等。商品的劳动价值是人的劳动力创造的,牲口和机器人以及一切现代化生产设备,即生产资料都不会创造价值,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也就是说,不管我们的生产手段多么先进,自动化程度多么高,这些设备都要人来操作,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比如,一副精美的绣花枕套,它是我国传统的手工艺品。在美国可以交换一辆小轿车。(当然在我国暂时还不行,要到我国实现了现代化以后,就可以。)为什么这样值钱呢?因为用传统的手工绣一副枕套,一个人要花一个月的劳动时间,而在美国,由于生产小轿车的设备非常现代化,通过电脑控制,生产一部小轿车,平均也只花一个人一个月的劳动时间。它们之间的劳动价值相等,所以可以进行等价交换。另外,我们还要知道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里要在社会、平均、必要这几个定义的使用上去认真理解。商品价值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不是按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消耗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方式和手段很多,有的使用手工,有的使用一般机械,有的则通过高科技和现代化生产手段。因此,商品价值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既不是按手工劳动时间,也不是按高科技生产的劳动时间,而是按平均劳动时间。前面已经谈了,生产商品都要通过劳动,任何商品,它不但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生产它所支付的劳动价值。但是商品价值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些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算计在商品价值中。其中,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都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具,而个别企业仍然坚持不必要的原始工具所耗去的不必要劳动时间,以及企业经营和管理不善所耗去的那些无谓的劳动时间。如那些枉然的劳动,徒劳的、被洪水冲走和日晒雨淋等因素造成所耗去的劳动等等。在确定商品价值时,我们要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并把它折合成抽象劳动。生产商品时,生产者自己要消耗必要劳动时间外,还要购买原材料,购买生产设备。这是物化了的劳动。我们也要把它折合成抽象劳动,并计算在商品价值中。我们说,机器设备,即生产资料不会创造价值,但是生产机器和设备同样要消耗劳动,它本身就具有价值。因此创造它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同样要计算在新的商品价值中。通过以上认识,我们就知道商品价值中所包含的基本劳动成份了。所以我们较为准确地说,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它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我们通过以上认识,基本上就能衡量和确定商品价值了。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在生产商品时,由于企业家和广大的生产经营者,为了赢得商品竞争优势,都采用高科技和现代化生产手段,使企业和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减少,以及还有很多自然因素等等,使商品价值发生运动和改变。这样,交换商品时,我们就要给商品价值作一个时间性限制。何时交换,我们就要按何时的价值来交换。另外,商品交换都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彼此间的社会行为。自己生产,又自己消费,不出售的产品不是商品,也没有必要去衡量它的价值。商品价值的确定都是按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而不是按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个社会所包括的地区和范围就广泛。要区分国内和国外,也要区分北京地区和南方的广州地区,还要识别在东部沿海,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也就是商品流通和交换所涉及的地区和范围。比如冬天北京的蔬菜很多是大棚蔬菜,而南方是露天蔬菜。它们之间的价值就不同。由此,我们确定商品价值,不但要受时间,而且还要受地区和空间限制,脱离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商品价值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我们在何时何地交换商品,我们就要按何时何地的商品价值来进行交换。如果时间和空间变了,商品价值就改变了。比如我们在上海交换商品,我们就要按上海的行情交换,在广州交换商品,我们就要按广州的市场行情来交换。在北京购物不同,在成都购物又不同,在城东购物与城西购物也不同。去年交换商品,我们就要按去年的价值交换,今年交换商品,我们就要按今年的价值进行交换,当然,到明年又再说。总之,脱离了一定时间和空间,各种商品之间,彼此的价值是不成立的。所以我们说,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是不断运动和变化的,商品价值的确定要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二、商品价值运动和利润本质改革开放初期,一个乡镇企业中的兴华砖瓦厂,原是一个用手工操作生产的土窑群,共有职工100名,每年创造价值20万元,五年时间该厂只能创造价值100万元,只够100名职工的工资。李某获得该厂承包经营权后,通过银行贷款和本厂职工私人多渠道集资,用了100万元去购置了一套先进设备,并且加盖了新的厂房。这100万元投资相当于该厂100名职工在投资前5年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通过5年时间的承包经营,机器和厂房一次性磨损完,该厂共计创造价值500万元。创造这500万元价值共计花去了1000个全年工。其中,在购置了先进设备后,100名职工劳动了5年,合计500个全年工。这是新增殖的劳动时间。另外生产垫支资本C100万元,即购置先进设备的钱,相当于该厂100名职工投资前五年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有的私人集资,就把前五年劳动时间获得的工资全投进去了。所以创造这500万元的价值共计花费了1000个全年工。他们按劳动时间进行分配。李某和私人投资者分得250万元。100名职工分得250万元。他们之间谁也没有占有谁的劳动时间,不存在剥削。但是李某和该厂私人投资者,投资不变资本C100万元,获利150万元。100名职工分得250万元,除去五年劳动时间应该分得可变资本V100万元之基本工资外,还分得150万元奖金和新增加的工资.。这150万元奖金和新增加的工资是采用先进技术后,相对减少了生产V100万元的劳动时间后,剩余的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由于该厂采用了先进生产设备,在投资前与投资后相比,实际获利300万元。按劳资两利的利润分配原则,李某分得利润150万元,100名职工分得150万元奖金和新增加的工资。他们之间是按劳动时间进行分配,在利润分配中,谁也没有占有谁的劳动时间,不存在剥削。由于采用了先进技术,相对减少了100名职工生产V100万元的必要劳动时间。100名职工只用了两年劳动时间就把原来V100万元的基本工资的价值创造出来了,最后还剩下三年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产生了150万元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李某把这150万元剩余劳动价值全部作为奖金和新增加的工资,支付给了100名职工。兴华砖瓦厂通过李某的承包经营,实现了劳资两利。李某和私人投资者投资C100万元,获得150万元利润。该厂在利润分配中,没有剥削。因为他们彼此没有占有对方的劳动时间。这个例子证明,300万元利润中,包含两种成份,即李某和私人投资者获得的150万元部份和100名职工获得的150万元之剩余价值奖金部份。作者把李某获得的那一部份利润称为再现劳动价值利润。(请详《论计划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一书。1987年印刷。)利润是300万元,剩余价值只有150万元,利润与剩余价值不是同一个量,利润的本质也不是剩余价值。那么,马克思错在什么地方呢?(1)如果按马克思的观点:W500万元=C100万元+V100万元+m300万元m300万元=W500万元-C100万元-V100万元在这里马克思把m300万元利润全部认定为剩余价值。马克思认为牲口和一切现代化生产设备,即生产资料都不会创造价值。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对于这一认识,马克思比起古典经济学派是大进了一步。并且在这一认识基础上,便在资本中,把生产资料部份分为不变资本C,又把职工工资部份分为可变资本V,同时还认为,C的价值不发生增殖,只有V的价值才发生增殖。这些都可以说是马克思比较成功的地方。于是在马克思不知道商品价值要发生运动和变化,商品价值的确定要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条件下,根据他自己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新认识和对C和V的区分,便认为生产资料即C不会创造价值,只有可变资本V才是价值增殖的唯一泉源。这样,马克思便认为不变资本C100万元只能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新的500万元价值中去,一分钱价值也不会增殖。只有可变资本V,即100名职工的基本工资100万元才能发生价值增殖。因此,马克思认定300万元利润是100名职工由于采用了先进技术后,在新的价值中,扣除可变资本V100万元和不变资本C100万元,合计200万元后的剩余劳动价值。马克思认为,300万元利润与剩余价值是同一个量,利润的本质就是剩余价值。李某和投资者赚钱获利就是一种剥削,因为他占有100名职工的剩余劳动价值。马克思在创立剩余价值理论过程中,最精彩的地方就是把利润率与剩余价值率区分开来了。即:利润率=m÷(C+V)=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而剩余价值率=m÷v=300万元÷100万元显然剩余价值率大于利润率,从面更加扩大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如果商品价值不发生运动和变化,商品价值的确定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那么马克思的这个公式是成立的。但是商品价值要发生运动和变化,商品价值的确定要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因此马克思在计算剩余价值时的方法,即:m=W-(C+V)3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这个公式是不成立的。W500万元是价值,C100万元和V100万元也是价值。但是他们之间是不同质之间的价值量。价值发生了运动和变化。创造W500万元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是1,000个全年工,创造投资前C+V=200万元的价值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也是1,000个全年工。它们是不同质之间的价值量。不同质之间的价值量是不能相加减的。比如500美元与200元人民币之间是不同质之间的量,不同质之间的量是不能相加减的。根据外汇市场,它们之间的比率是8∶1,要换算成4,000与200之间才能相加减。马克思在计算剩余价值时,只用了简单的加减法,我计算剩余价值是应用四则运算,还用了乘除法。W500万元是价值发生运动后的相对价值,也是该厂五年时间的产值。(关于相对价值的论述,请详《论计划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一书。1987年印刷。)产值减去生产成本后就是利润了。因此:W-(C+V)=m这个公式用来计算利润是成立的,用来计算剩余价值是不成立的。因为利润的本质不是剩余价值。利润率与剩余价值率的计算方法也与马克思的计算方法不同:利润率=m÷(c+v)=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剩余价值率=资金和新增加的工资150万元÷V100万元很显然,通过我那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量与马克思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量相比,少了许多。它就只有企业奖金和新增加的工资那么一点点,然而很多利润被投资者拿走了。可见马克思在创立剩余价值理论过程中,最精彩的地方,正是他最错误的地方。他太误扩了剩余价值的量了,也太夸大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了。作者在研究《资本论》时,被马克思最精采的地方所打动,然而发现马克思的错误也是从他最精彩的地方开始的。(2)现在我们来看看:W=C+V+m这个公式中,不变资本C和可变资本V在商品价值运动中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先区分劳动价值的提高和劳动价值的增殖两个概念。提高劳动价值是劳动时间不增殖,因为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后的劳动价值运动和变化。价值的增殖是劳动时间的增殖而产生的价值。比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