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河县(局)常务会议制度县政府、林业局常务会议由县政府、林业局县长、局长及副县长、副局长组成,由县长、局长或县长、局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林业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主要是审议县政府、林业局发布的规章或重要文件。(二)听取副县长、副局长分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县政府、林业局阶段性工作。(三)分析县(局)经济形势,研究讨论县(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讨论决定县政府、林业局各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邀请县委副书记、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列席会议。组织部、宣传部、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县(局)办、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财务科、改革和发展局、计划科、人事局、劳动局、企管办、统计局、资源局、产业发展科、信访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会议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列席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办公室经研室、法制办、督办室、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及文秘人员可列席会议。2塔河县(局)保密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县(局)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一、组织领导(一)建立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职责任务是:围绕县(局)和办公室的中心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认真贯彻上级的各项保密工作指示,开展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查处失、泄密事件。(二)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担任专(兼)职保密干部,具体承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故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充实。(三)县(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业务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县(局)的保密工作。(四)各科室应将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主动协助县(局)相关领导同志做好保密工作。二、保密范围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公文、资料、信息简报;县(局)常务会议、县(局)长办公会议、县(局)党组会议、县(局)办公室党组会议等会议材料和纪录;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党务、人事、纪检材料;印信及档案;涉及秘密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三、保密制度(一)公文、资料1、县(局)的公文、资料,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均要按规定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划定送阅范围。未标明保密期限的,一般按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认定和处理。2、阅办秘密公文、资料应在办公室或有保密保障的场所内进行,并不得自行横传、抽取、复制。阅办完毕后要按规定及时退还文书室。遇节假日,各科室应将阅办公文退还文书室。3、不准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参加社交活动或出人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的,应采取必要的保密安全措施。4、县(局)应加强对公文、档案管理,明确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严格查阅、使用制度,防止失密。5、各种废弃的公文、资料都应作为保密废纸送指定存放地点,统一销毁。3(二)会议1、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凡涉及绝密级或内部重要事项的会议,必须具体指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人员。会议始前,应核实到会人员,明确会议内容可否传达及传达时间、范围。2、会议室的设备应符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录音、录像。(三)通信1、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中谈论重要人事、外事、接待、政务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2、在电报、传真往来中,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用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四)新闻信息1、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向外发布新闻和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稿件,应事先经县(局)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同意。重要的新闻稿件应送县(局)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审阅。2、向上级机关和向外提供信息,由主管信息的人员审稿。重要信息送县(局)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审签。(五)办公自动化维护计算机网络的保密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增挂、更换计算机设备。对送入网络的公文、资料、信息应严格划分密级,确定网络终端的调阅权限。对向办公室以外的计算机网络提供信息资料,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内向外提供各种软件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进网口令。四、保密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对调进和调出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重要事项,都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五、奖惩(一)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迅速查明失、泄密的内容和密级,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县(局)领导同志和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查清事件主要情节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提请行政处分。(三)对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科室和工作人员,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报县(局)审核同意,予以表彰和奖励。4塔河县(局)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督办检查工作,保证县(局)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系统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督办检查是县(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县(局)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第三条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县(局)中心工作,按照县(局)的决策和部署进行。督办检查部门必须切实增强检查意识,加大督办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第二章督办检查任务第四条督办检查工作主要任务:1、县(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县(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3、县(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4、上级督办检查室转办、交办的督查事项的落实。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及督促检查。6、其它需督办检查的事项。第三章督办检查方式第五条督办检查工作方式:1、跟踪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落实并报告情况。2、协调督查。对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协调的首先由督查部门进行协调;督查部门难以协调的,则由办公室协调;办公室难以协调的,提交县(局)领导协调。3、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督查部门可派人或组织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督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形式,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情况,现场协调解决问题。4、领导督查。督查部门根据县(局)的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县(局)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领导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协助领导加强同被督促检查单位之间的联系,并对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做好汇总反馈。5第四章督办检查程序第六条督办检查工作程序:1、登记交办。根据列督事项的内容和种类进行分类、登记,以督办通知单形式转交各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内容交叉或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根据内容或领导批示意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协助主办单位共同办理。2、督促检查。督查任务转交承办单位后,督查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综合反馈。各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必须按要求向督查部门报告落实情况。情况报告可采取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第五章督办检查制度第七条领导负责制度。凡列入督查的县(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由主管领导负总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它列督事项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单位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第八条限时办结制度。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报。督查部门要科学确定任务落实和情况反馈时限,急件随接随办,一般函件7-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事项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批示办理。第九条请示报告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督查部门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下步计划和措施。第十条登记备案制度。督查部门和各承办单位要完整、准确地记载督查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健全督查档案,不断提高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第六章督办检查组织第十一条督查工作人员对督查事项要做到有批必督,有督必果,有果必报,及时督办,杜绝错漏和延误。第十二条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对督查工作要求真务实,把握政策,坚持原则。督办处理的态度要明确,情况反馈要准确,报告文字要简洁、精练。第十三条密切工作联系,上下级督查机构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形成督促检查工作网络。6塔河县(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县政府要严格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严格经过省政府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后可以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对重大的监督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对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公开。四、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统一印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以下事项还应重点监督,一是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在实施行政许可、认证、征收、处罚、强制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可以委托鉴定、检测、勘验、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组织公开听证等。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予配合。七、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除责令其改正外,有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权,对违法单位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有给予通报批评的权利。7塔河县(局)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按照省政府和地区“两会”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部门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7号),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利民便民、公开公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根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运转效能,树立服务、高效、法治、勤廉的政府形象,促进县(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县政府、林业局,县直各单位、部门、中省直单位(含其派出机构)以及乡、镇(林场)等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真正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行政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和自觉行为。——坚持针对性。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县政府、林业局及其工作部门要搞好全面推行工作;乡、镇、林场要搞好规范和完善;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把群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坚持时效性。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内容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