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的法治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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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它是继“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的命题之后,回答了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崭新命题。湖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主题,提出了创建“小康湖南”“平安湖南”“生态湖南”“诚信湖南”具体蓝图。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优良的法治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助推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确认为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2005年2月,胡锦涛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阐述了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与法治是怎么样的关系,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并在行动之中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一、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其中的“和”是指“和谐”,其中的“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和而不同”,简单地说,也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和谐社会的“和”是承认“不同”的“和”,“和”不等于否定个体或者使个体差异的消失。“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人类社会当然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以及将相关的规范加以良好实施。在法治状态下,就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1、从社会整合层面看,法律是最有效的整合手段“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且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社会矛盾复杂、利益多元和利益冲突明显,作为政府如何对之进行有效的社会整合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话题。现代社会整合手段主要有四种类型:(1)文化整合,即文化标准的一致性;(2)规范整合,即文化标准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一致性;(3)信息整合,即信息网络渗透于社会系统,形成群体意识;(4)功能整合,即社会分工系统中相互依赖、相互作用。•(1)法律整合是强制整合,即通过国家权力这个中介,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习惯制度化。在阶级社会里,没有法律的强制整合,绝不可能建立起人们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2)现代的法律整合是有机整合,与扼杀个人自由,消灭异己势力的机械整合不同,有机整合不排除差异,通过普遍的法律规范的运用和行为的自主选择,涵化异质因素,实现社会低限度整合,创造出个人生活与社会统一,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有机结合的规范环境;•法律整合属规范整合的范畴,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规范整合形式。法律整合具有四个特点:(3)法律整合的范围涉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不仅建立最低限度的道德秩序,而且要建立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秩序;(4)与具有神圣性、超然性和崇高境界的宗教和道德规范整合不同,法律规范整合的立足点一直是“世俗人”和“世俗社会”。它注重的是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的是人的具体行为,保障的是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人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它。因此,通过法律的社会整合有助于社会系统各个要求的相互顺应,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2、从社会价值层面看,法治与和谐社会具有一致性由于和谐社会是具有稳定有序、公正平等、多元开放和人本自由的价值特征,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使得这些价值诉求得到全面满足。在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全面对这些诉求予以积极回应。在稳定有序方面,法律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法律以其自身的稳定性、一致性、普遍性和明确性等特征来维护着社会的统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以及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在公正平等方面,公正平等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伦理价值基础。法律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公正平等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其次法律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一种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机制,从而公正地解决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完成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在多元开放方面,社会的多元开放必然要求社会性的民主化,因为只有真正实现了社会民主,社会才能多元民主、相互开放,所有社会成员才能够在相互协作中共同增进利益。而一个民主的社会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民主和法治是共生共容的关系。在人本自由方面,法律本身就蕴涵着人本自由的精神。在法治条件下,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主体的人是法的起点和终点,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是法律资源的核心安排,所有人的解放和自由以及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是法律的终极指向。二、课堂研讨:如何优化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强化观念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健全监督三、优化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1、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在法观念上实现社会和谐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观念的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观念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目前,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认识到上的误区,如将法治停留在工具层面,认为法治就是依法治理;法治就是依法治民等等。正确的法治观念至少应包括:(1)权利本位观念。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二是相对于权力而言,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行使以为公民实现权利为目的。(2)恶法非法观念。一件糟糕的执法可能败坏法律的声誉,使人们对法律不再那么尊重和信赖,一件糟糕的立法却可能给法律体系制造冲突,或者使法律相互否定,使人们无所适从。(3)法律至上观念。法治社会里,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要服从法的统治,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2、构筑良好的法律制度,在法制定上实现社会和谐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就其地位和效力来讲,是居于较低层次的,即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其作用来讲,主要是拾遗补缺,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使上位法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虽然地方有创制立法权,可以对中央立法不便或不宜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进行探索,但这种探索要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时机、经验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刻意追求,更不能一哄而上。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还存在我们的地方立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完全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湖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尚需拓宽;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1)做到立法选项的准确性。首先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求立法要着重围绕能牵动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所谓解决难点,就是要求立法要努力消除那些长期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深层次因素。所谓关注热点,就是要求立法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其次要统筹安排。一要根据省情来安排立法项目,对有立法需求又有实施条件的,要优先安排。二要对每年度的立法数量进行合理控制,以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三要按照尽量兼顾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2)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权利与权力的协调,对公民来说,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政府来说,主要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在过去的地方立法中,我们比较注重公共权力的强化和公民义务的履行,而在防止权力滥用和落实公民权利方面力度不够。在现阶段,地方立法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要妥善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问题。第一,要实现义务型立法向权利型立法转变。第二,要实现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3)力求不抵触与有特色的统一性。地方立法坚持不抵触原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决定的。地方立法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超越立法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地方立法要突出地方特色,反映地方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内容上,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解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焦点问题;在形式上,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完整,尽可能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的现象。有什么需要就规定什么,有几条就规定几条。(4)坚持立法的民主性。立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注重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专门人员的作用显然不行,但立法更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不走群众路线就更不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主要途径是通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立法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3、坚持严格地依法行政,在法执行上实现社会和谐。法律制度出台后,必须付诸实施。否则它便是一纸空文、一种摆设,这样比没有法律更可怕,因为当没有法律时,人们还有一丝希望,就是期待有法律,但当有法律,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时,人们就连最后的希望也没有了。我们国家80%以上的法律法规靠行政机关来执行,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1)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化。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依法规范政府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克服机构设置的主观随意性,增强其科学性和相对稳定性,做到职能依法设置,机构依法设立,公务人员依法进出,政府依法行政。(2)实现政府决策机制制度化。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建设一个职能完善的法治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依法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民主性。A、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停水的公告《关于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临时停水的公告》为了保证市区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临时停止供水,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一、自2005年11月22日中午12时起,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并停止供水,检修并停水的时间约为4天(恢复供水时间另行公告),请市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及供水经营单位做好生产、生活用水储备,保证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内的各洗浴、洗行必须立即停止用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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