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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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一、印花税会计二、房产税会计三、车船税会计一、印花税(一)印花税概念(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三)印花税税率(四)印花税的计算(五)印花税的减免(一)印花税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性质属行为税,使用范围很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等。是世界上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旧中国,北洋军阀政府曾颁布《印花税法》并于1913年首次征收,192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条例,新中国成立1950年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1、印花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2)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3)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营业执照的人。(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2、征税范围第一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税目有10个: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其余三类,税目均为一个。此外,在确定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即指由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第二类:(税目11)产权转移书据;第三类:(税目12)营业账簿;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规定:1、一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账簿视同于企业账簿,应纳印花税。而一些企业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育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属于营业账簿,不征税。2、对采取集中以及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取分级核算的,除财会部门贴花之外,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账,也应贴花。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台帐,不贴花。4、对采取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的在未形成账簿前,不贴花,待装订成册后,按册贴花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管理,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按企业账簿贴花。6、凡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或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以及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对新增加的资金要贴花。7、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货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第四类:(税目13)权利许可证照;第五类: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具体税(三)印花税税率1、借款合同0.05‰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0.3‰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数额合同的营业帐簿等为0.5‰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移书据1‰定额税率为每件5元。(四)印花税的计算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计税公式为:①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件数,计税公式为:②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举例如下:例、某企业1999年2月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各一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60万元;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200万元,其他账簿8本。12月底实收资本为250万元,计算2月与12月应缴纳的印花税。解:①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2×5=10元②借款合同应纳税:600000×0.05‰=30元③实收资本应纳税:200×0.5‰=1000(元)④其他账簿应纳税:8×5=40元2月份交印花税:10+31+1000+40=1080元12月份补税:(250万-200万)×5=250元(五)印花税减免法定凭证免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手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特定凭证免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特定情形免税: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花。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企业兼并并入资金,不再贴花。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买纳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印花税。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一般不再补贴花。保险合同免税,即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书、报、刊合同免税。外国运输企业,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其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P191-192(六)印花税纳税义务时间、地点、期限和缴纳方法1、纳税义务时间:在书立、领受、签订时2、纳税地点:就地纳税。3、纳税期限: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经税务机关核准汇总缴纳的,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4、缴纳方法:(1)自行贴花(2)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3)委托代征。二、房产税(一)房产税的概念(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四)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期限和地点(一)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依据计税价值或租金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暂行条例》。(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①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②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典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例: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按照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规定计算,王某当年应缴纳房产税36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①从价计征时,其计税依据是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次性减除率)×1.2%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计税,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5000×(1-30%)×1.2%=42(万元)从价计征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计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税。第二,融资租赁按房产余值计税,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椐实确定。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计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原值,出租房产的,按照租金收入计征②从租计征时,其计税依据是租金。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例如:某公司出租房屋三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2%,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30000×12%=3600(元)2、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居民住房出租的减按4%3、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例: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199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1999年度应纳房产税为多少?解:(1)纳税人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联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2)未投资的房产仍按房产余值计缴房产税。(3)本年应纳房产税=5012%+250070%(1-20%)1.2%=6+16.8=22.8(万元)(四)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纳税人出租、出借的,从交付出租、出借的次月起缴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2、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3、纳税地点房产税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五)房产税的减免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但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但对附设的营业用房,如影剧院、饮食、茶社、照相馆等不免征。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施工期间一律免征。(4)地下人防实施,暂不征(5)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廉租房,可暂缓征收。(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房产税。三、车船税(一)车船税的概念(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纳税义务时间、期限和地点(五)车船税减免(一)车船税的概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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