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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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微山县委党校刘斌内容提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的一项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关键词:法治法治国家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的一项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2民”,是“主权在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照主权在民原则,国家机构应当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通过宪法和一系列基本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予以界定。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极大权威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它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行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的“土政策”、“土办法”;二是突出强调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二把手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政法部门的党组织必须切实贯彻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执政”方针。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3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的有机统一。当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实现执法观念的三大转变:实现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4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有利于消解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当前在执法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否认,为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处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之中,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5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权威。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责任是法律的核心,“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公民或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而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而无法追究。二是一些执法机关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责任。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督由于“利益关联”,经常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致使一些监督成了软监督。因此,应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究力度,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和习惯。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是发展6中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载体,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而法治就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时的制度安排。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以人为本中的“人”,应是最具广泛性的“人人”层次。坚持以人为本,其次要弄清楚“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还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坚持以人为本,还要弄清楚“如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7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二是机会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不以德行和能力为标准而对人进行限制;三是规则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四是结果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社会和谐。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三个方面。结构正义,指的是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中包含着按贡献获得社会利益与地位的一次分配与获得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救济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司法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制度和谐的第一要素,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达成公权力之间8和谐的法治原理有四项:首先,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其次,公权力相互间的制约体系是完善的;再次,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有效的;最后,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它要求权利之间具有同等性,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权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者单独赋权并确立保护原则。制度是和谐而且有效的,公平正义便是现实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四、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讲法治和讲政治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凝结了人类文明的政治智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9明的成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实际。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也就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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