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梁地税党委字〔2010〕6号中共梁平县地方税务局机关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县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税务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现将《梁平县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11月9日(对下只发电子公文)-2-梁平县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行“一讲二评三公示”,做好我局干部职工日常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行“一讲二评三公示”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梁平创先争优发〔2010〕1号)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单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本单位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全面、连续、动态评价;(三)以个人为考核对象;(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五)创新发展,促进工作效率的原则。第二章考核内容-3-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三定”方案,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说明书》,对各岗位的职责、任务、要求进行明确。干部职工要以此为依据,结合自身所从事工作,进行承诺。第五条岗位职责说明一般实行一年一定,具体工作任务承诺实行一月一定。第六条干部职工承诺事项应具体务实、简明准确,经各支部书记同意后,进行公布,同时包括以下内容:(一)干部职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近期免冠照片,公开的工作电话;(二)精简、准确的岗位职责说明;(三)任务承诺,包括当月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承诺4条。第七条对干部职工的“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以干部职工公开承诺的事项为依据,重点考核以下内容:(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二)完成各项目标工作任务情况;(三)完成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性、突发性重要工作任务情况;(四)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等方面;(五)政治思想、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表现及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第八条干部职工应当根据公开承诺事项如实记载工作日志,以作为“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的事实依据。-4-第九条工作日志是干部职工对每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纳入“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的每一件工作全过程的实录。工作日志必须登记以下项目:(一)分解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二)本职位职责中相对重要的工作任务;(三)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四)其它临时性、突发性重要工作任务。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以月为周期开展,其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十一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的总人数15%以内。具体比例,由县局人事科每年初核定。第十二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确定为优秀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能高质量兑现岗位职责承诺事项,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且表现优秀;(三)能够全部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突出,工作中积极主动想办法、出主意并得到采纳和应用或有创新举措并取得成效;(四)工作作风扎实,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服从工作安排;-5-(五)无违反工作纪律现象,无任何经查实的投诉意见;(六)清正廉洁。第十三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确定为称职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兑现岗位职责承诺事项,参加组织活动表现较好;(三)能够全部完成各项本职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服从工作安排;(五)无违反工作纪律现象,无任何经查实的投诉意见;(六)廉洁自律。第十四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较好地兑现岗位职责承诺,参加组织活动表现不积极;(三)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四)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五)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现象和经核实的投诉意见,但情节轻微、影响不大。(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6-(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兑现岗位职责承诺,不愿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四)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不愿接受工作任务;(五)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现象和经核实的投诉意见,且情节较重、影响恶劣;(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的,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工作日志,经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的。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社会评价机制的引入及运用,开展服务对象评议活动。第四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十七条公务员的“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八条为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人事部门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与“一讲二评三公示”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协同党组织(机关党委、党支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设立“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人事、党办、办公室、监察等相关部门人-7-员和干部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单位“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工作;(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对本单位不服考核结果的职工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第二十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实行主考人负责制。各支部书记负责考核本支部的干部职工,各支部书记由机关党委组织统一考核。主考人必须严格执行“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程序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进行考核。第五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一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与创先争优活动“一讲二评三公示”要紧密结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评讲述。每月末,干部职工要依据自己上月履行岗位职责、兑现承诺事项的情况填写《梁平县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自查自评表》。主考人每月召集全体被考核人召开一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会。查阅被考核人工作日志及当月小结,被考核人讲述上月履行岗位职责、兑现承诺事项的情况、存在的差距和努力方向等。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分管部门的“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8-会。人事、党办、监察每年分别到各部门列席“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会的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干部自评满分为100分,在“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中所占权重为30%。(二)领导点评。主考人根据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日志及本人讲述,对被考核人思想工作表现、承诺事项兑现情况,逐一进行点评,指出被考核人的成绩和进步、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人之间也可以互评。列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联系科室人员也可以点评。(三)民主测评。主考人、全体被考核人综合各被考核人的表现,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被考核人当月工作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分别对应100分、80分、60分、40分。民主测评优秀等次的比例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比例执行。民主测评满分为100分,在“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中所占权重为70%。(四)确定等次。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自评和民主测评的得分计算被考核人“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总分。再综合考虑被考核人的当月表现、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的当月考核等次。(五)公示评比结果。各单位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评比展示牌,采取贴星、插红旗等方式,公示“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结果。公示要保持连续性,反映动态变化全过程。对公示情况,应通过设置意见箱、公开电话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9-(六)反馈考核结果。主考人应将被考核人“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使被考核人认识到自己在本月工作中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缺点,对考核的结果达成共识,并共同协商制定下月公开承诺表,对本月未完成的承诺事项要制定整改措施,列入下月承诺。第二十二条主考人应将每月考核结果及时报党办备案,党办报人事部门备案。公务员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的,报人事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其结果无效。第二十三条被考核人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考核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机关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四条复核和申诉期间并不停止“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结果的公示,但应在公示栏内著名“复核”或“申诉”字样。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本考核办法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七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第二十八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10-第二十九条全年“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全部达到称职以上的,才具有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称职的资格。第三十条全年“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获得两次以上优秀等次的,才具有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资格。第三十一条全年“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两项累计在4次及其以下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在5次及其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三十二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结果将与干部选拔相结合。竞争上岗进入党组讨论阶段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优秀次数多者。第三十三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结果将与一般干部轮岗交流相结合。达到时间要求需要进行双向选择轮岗的职工,“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优秀次数较多者优先选择岗位。第三十四条“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结果将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相结合。“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优秀次数较多者,优先考虑参加培训学习。第六章相关问题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新录用尚在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加“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年度考核和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其当年调任或转任前的“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情况,由原单位提供。-11-第三十七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现工作单位进行“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第三十八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习、培训期不足一个月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二)学习、培训期一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在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原单位一次性进行“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三)学习、培训期半年以上的,由组织学习、培训的机关进行“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第三十九条当月正常工作日,因病、事假缺勤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出国(境)探亲假超过6个月的干部职工,不进行“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法定产假、因工伤导致病假期间免予考核,不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第四十条干部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给予警告处分的,逐月补定等次。第四十一条受党纪、政纪处分公务员的“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政纪警告处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2-(二)受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以及受政纪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参加“一讲二评三公示”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解除政纪处分的当月及以后,其“一讲二评三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