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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含义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五、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二节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二、行政强制的分类三、行政强制的原则结束第一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含义•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2、行政处罚的具体含义行政处罚的概念包含了下列涵义:•第一、行政处罚权的名义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行政处罚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第三、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结束•第四、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从而与执行性的行为相区别行政处罚作为制裁行为,只能针对业已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不因违法行为的中止和结束而停止;第五、行政处罚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是违法者承担的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结束3、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第一,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分则是发生于行政机关内部,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机关作出或由同被处分人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的机关作出。•第二,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第三,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是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各项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条件、范围等在法律规范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处分则是依据行政工作人员法(如公务员法)。结束•第四,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扣留财物等七种;行政处罚既可以适用于人,也可以适用于物。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八种。因此,就性质而言,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所有等基本权利有关,行政处分则与被处分人的职务上的权利有关。结束蜀国演义出售福寿螺致使食客感染,北京市卫生局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第一,作出的处罚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主体作出;刑罚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且违法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而刑罚所处罚的是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第三,处罚的种类不同。刑罚处罚的种类只限于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四,作出处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主体按行政程序作出,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刑罚则只能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判处(自诉、公诉)。结束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虽然二者都有处罚的外在形式,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在法律性质上,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的性质,它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当事人一旦履行了法定义务,执行罚则立即停止。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没有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结束•第二,在构成要件上,行政处罚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的不构成行政违法,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执行处罚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只要义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就可以处以执行罚。•第三,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使其不再发生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是以缴纳强制金的方式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4、行政处罚的特点行政处罚具有下列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行政惩戒性首先,行政处罚具有行政性其次,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第二、处罚对象的一般性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属行政处罚的对象,而不仅限于某一范围的人。结束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1、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一、人身自由罚。即是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目前,人身自由罚限制于对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这种形式。•第二、声誉罚。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凡是对其荣誉、名誉以及精神上的利益施加不利影响的,都同属行政处罚,可归为声誉罚类。这类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结束•第三、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剥夺其一定财物,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其中适用最多的是行政罚款形式。•第四、资格罚。是以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剥夺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一方面的特定职业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吊销许可证、职务证书、驾驶执照等,取消资格,停止或取消某种优惠等。•第五、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这种处罚,直接要求被处罚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实际上是科处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义务罚。这类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出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结束2、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警告。是一种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行政处罚形式。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通报批评。也是一种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行政处罚。它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可以制裁、教育本人,又可以广泛教育他人。•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属财产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既具有经济内容又具有强制性。结束•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只在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属于人身自由罚。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中一种严历的处罚方式,它只适用于自然人。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第十六条又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在适用拘留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形在拘留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拘留期限。对于能通过其他行政处罚形式制裁违法的,一般不适用拘留。对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不适用拘留,但可给予其他处罚。结束•没收财物。属于财产罚,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没收的对象是: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违法工具和物质、违禁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等。可以视情节轻重决定部分或全部没收上述物品。没收的物品,除应予销毁及存档备查以外,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合法的收入和没有用来参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应成为没收处罚的对象。•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结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适用的一种处罚方式。这种处罚对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造成的损害非常大,是一种比较严历的处罚。这种处罚形式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所以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处罚相类似。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并未剥夺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权利和资格,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结束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可以说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处罚法定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结束(2)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处罚依据应限于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这三种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处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可在一定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如果法规、规章超过“设定”范围设定处罚,不得以此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3)处罚程序合法。处罚设定不但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结束含有偶氮染料苏丹红4号的“红心”蛋被曝光,并被暂停销售•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中,不得为罚而罚或简单处罚了事,还必须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表现出来。为此,《行政处罚法》第5条和第23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束•3、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事先了解。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二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这们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公正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具体是指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束•4、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一事不再罚款”是指对行为人的同一个(不是同一类)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也就是说,(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的竞合),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但不能再罚款了。A.有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对于有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应当按法律法规指向进行适用。如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它同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与《广告法》,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其指向《广告法》,因而其最终应适用的是《广告法》,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转致适用的情况。B.无明文规定适用转致的。对于无明文规定转致适用的,应按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处理。如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同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所属部门,卫生部门可以适用《食品卫生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如果其中一个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另一部门就不能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而构成不同的违法行为,被不同的行政机关处以不同行政处罚,则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结束(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实施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两种并处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还应予以刑事处罚的,仍可适用行政处罚。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
本文标题:第八章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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