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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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行政的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是相同的,两者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着区别:①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②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③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④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①行为的性质不同;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行政征收的内容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2(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行政征收的分类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此类征收实际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资产的体现,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能在行政法上的实现方式。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此类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三)行政征收的方式与程序行政征收的方式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使用书面形式。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其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应征人的负担。行政征收的程序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顺序进行。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当相对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行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告结束。3当相对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进入强制征收阶段。为了保证强制征收的顺利实现,避免给相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实施强制征收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四)健全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中存在的问题:(1)行使征收权的主体不规范;(2)实施行政征收的措施、程序不完善,不少法律法规对行政征收的具体行为方式及程序缺乏明确规定;(3)减征、免征的条件不明确,不具体;(4)缺少相对方不服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健全与完善行政征收的措施:一是在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完善各类行政征收制度,二是对各类行政征收进行归纳和总结,抽象出行政征收行为的共同特征,制定出一部行政征收法,以专门的立法详尽规定:(1)行政征收的目的、原则;(2)行政征收权的设定;(3)行政征收的内容及范围;(4)行政征收的主体;(5)行政征收的运作,包括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征收额度的计算方式,行政征收的实施程序、行政征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以及实施、完成征收的时限等;(6)减征、免征的条件及范围;(7)违反行政征收法的法律责任;(8)不服行政征收行为的救济途径、方式及时效。行政征收,是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至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本文试对这一行政法律现象进行探讨,以期能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和重视。一、行政征收的涵义和特征关于行政征收,我国行政法上尚无明确定义,依笔者之见,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4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除行政征收外,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还有公用征收、公共征用、行政征购、没收、收归国有(国有化)等,因此,行政征收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它与上述行政行为的区别上。(一)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的区别公用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的行为[a(1)]。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同为行政主体征收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手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首先,行政征收是无偿的,它是国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而公用征收则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只有在预先给予相对人以相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对相对人的财产实施征收;其次,行政征收是相对固定的,行政主体一般都是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环节进行征收的,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公用征收则是非固定的,它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征收,因而,公用征收往往是非固定的;再次,行政征收完全依行政程序进行,只有在相对人对征收行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引起司法程序,而公用征收的程序则比行政征收的程序严格、复杂,在不少国家都必须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阶段;由行政程序批准公用征收、确定被征收的财产,由司法程序裁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及确定补偿金的数额;最后,两者的适用条件也不同。行政征收的相对人本身即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如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公用征收的相对人则不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行政征收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是动产,而公用征收的对象一般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行政征收在符合法定条件不可以依法减免被征收的财产,而公用征收则无减免可言。(二)行政征收公共征用的区别公共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公共征用的区别在于: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行政主体取得了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其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而公共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取得了被征用财产的使用权,“征用”本身并不包含有取得所有权的意义;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公共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相对人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行政主体只享有征收的权利,不负有补偿的义务,而公共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相对人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于:首先,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它完全依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决定而不论相对人是否同意,而行政征购行为则属于行政合同行为,尽管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法律上说,它仍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享有征收权,而相对人负有缴纳的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依法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行政主体在取得相对人财产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四)行政征收与没收的区别行政征收与没收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是共同的,两者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而且都以实际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告终。但是,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5行政征收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而没收只能以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条件;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行政征收依据的是征收程序,而没收依据的是行政处罚程序;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也不同:对行政征收来说,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行政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其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于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一事不再罚”是包括没收在内的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五)行政征收与收归国有(国有化)的区别收归国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对所有人不明的(如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或没有所有人(如无人继承的财产)的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况下的收归国有与行政征收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收归国有的第二种情况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剥夺相对人的某个企业、某类企业或对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而由国家按管的强迫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的收归国有又称国有化,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表现为:国有化指向的是某一或某类企业或土地及其附属物的全部财产,而行政征收仅仅是相对人的部分财产;国有化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完全依法律的规定而定,而行政征收是无偿的;此外,行政征收一般都有程序性的规定,而国有化往往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程序,每项国有化都是由专门立法规定收归国有的方式、程序及其补偿的原则。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抽象地概括出行政征收的基本特征:第一,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三,行政征收的实施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二、行政征收的内容及分类(一)行政收的内容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征收。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的最主要的的方面,它由税法调整。从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来看,税收征收包括对内税收征收和涉外税收征收两个方面。对内征收的税包括产品税、营业说,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农业税等,对外征收的税包括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资源费的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产资源法》第5条),育林费的征收(《森林法》第6条),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渔业法》第19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水法》第34条),等等。3.建设资金征收。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建设资金的征收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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