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性申报机制与环境稽核政策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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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管理學刊第7卷第2期,2007年8月pp.103-122自發性申報機制與環境稽核政策之分析郭瑞基東吳大學會計學系教授王泰昌台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王瑞君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摘要現行的環保法規中經常要求廠商需定期申報其環保規定遵行之情況,並依據其產生的污染程度,繳納相關的污染稅款或罰金。是以自動申報制度已成為一項相當廣泛使用的政策工具。其目的主要是希望藉由廠商的自動申報機制,以減輕主管機關的監督與法令執行成本。有關環境污染的自動申報機制,過去文獻雖有相當多的討論,惟一般均屬強制性申報機制,且在不考慮申報成本下進行分析。因此,本研究特將廠商的污染申報成本列為環保政策的一項考慮因素,並運用高、低污染稅率的誘因差異,設計一套自發性申報機制,透過模式推導的方式,分析主管機關的環境稽核政策與廠商的污染防制投入決策及污染申報決策間的交互作用情形,以期獲致可能的政策涵義。關鍵詞:自發性申報、稽核政策、污染稅壹、緒論目前國內對於不同類別的污染項目,分別訂有相關的環保法令作規範。其中也包含了補貼、污染稅或污染排放費、污染排放標準等污染管制之政策工具的使用。為使這些政策工具能發揮最大的效能,適當的監督機制之建立有其必要性。惟監督機制的執行往往需投入相當多的社會資源。因此,廠商若能自行申報其實際的污染狀況,則管制者或可因而減少必要的稽核行動,進而降低相關的環保監督成本。故在現行許多環保規定中,乃普遍依賴各污染源的自行申報,以作為進一步抽樣檢測之參考基礎。1惟在現行有關環保法規中,對於污染廠商之申報規定,基本上係屬強制性質;亦即,廠商若未依規定申報其污染情形,則將被處以相關的罰鍰。此在廠商需負擔一定的申報成本之情形下,未必符合社會的利益極大化原則。因此,乃引發本研究探討「自發性」自動申報機制的動機。在近來的環境經濟相關文獻中,對於污染申報的問題已有相當多的探討,其1如: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即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年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104自發性申報機制與環境稽核政策之分析/郭瑞基、王泰昌、王瑞君中藉由廠商自動申報機制(self-reportingmechanism)的設計以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則是環境經濟領域中相當熱門的研究議題。尤其,在此機制下所引發的廠商規避行為,更是學術界所關注的焦點。Kwerel(1977)即首先引入自動申報制度作為環境管制之誘因機制。其充分運用環保管制之混合制度,亦即加入污染許可證、對防制污染成本進行補貼等混合政策,以誘導廠商誠實並且自動申報其所掌握的相關污染之資訊,並有效解決管制者與污染廠商間所存在防制污染成本之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惟其相關污染之資訊,係指防制污染成本而非廠商污染情形的申報。隨後,Harford(1987)亦將自動申報制度納入研究中,惟其並未考慮誘導廠商誠實申報的機制。KaplowandShavell(1991)則探討如何透過自動申報制度,以建立廠商誠實申報其污染行為的誘因機制。其運用事前罰鍰(即廠商在管制者監督前即自動申報污染情形所課之污染罰鍰)、事後罰鍰(即廠商在管制者進行監督後發現不誠實申報所課之罰鍰)、以及監督機率,來誘導廠商誠實申報,並在有、無建立自動申報機制下進行管制成本有效性之比較。其研究結果顯示,建立自動申報機制將較未建立自動申報制度更具成本有效性;此外,事前罰鍰應隨廠商申報之污染型態之嚴重性的增加而提高,而監督機率則隨申報之污染型態的嚴重性增加而降低;且不誠實申報之事後罰鍰應處以最高污染責任上限。然而,在考慮行政成本下,自動申報制度是否仍具有成本有效性,仍須視此一機制所能節省的監督成本大小而定。Malik(1993)的研究也發現,自動申報並不一定能降低管制成本。自動申報制度是否能發揮其效果,端視管制者之懲罰成本、稽核成本、稽核技術及所欲達到的防治污染水準等因素而定。同時,在自動申報制度下,為了達到特定的防制污染水準,其主張除了在廠商申報低污染時才進行稽核外,稽核的頻率將會降低,而廠商受罰的機率則會提高。由KaplowandShavell(1991)及Malik(1993)的研究得知,自動申報制度通常可降低執行成本;惟若存在行政成本時,則自動申報制度將未必具成本的有效性。故管制者在採行自動申報制度時,宜需考量監督成本與行政成本等因素,以達成本極小化的目標。Innes(1999)延續了KaplowandShavell(1991)及Malik(1993)的研究,並加入事後清除利益(ex-postbenefitsofremediation)的考慮,進而主張在自動申報制度下,除了可藉由提高污染清除的可能性,以增加清除後的利益外,透過對未申報廠商的加強罰款課徵,亦可降低政府的監督與執行成本。過去文獻所提及的自動申報制度,通常係指廠商的定期自動申報污染情況。惟若廠商所排放的污染量過大,以致於對環境造成相當嚴重的影響時,如不能及時發現與處理,勢將釀成重大的環境污染,進而耗費可觀的清除與補救成本。此即所謂的意外事件。惟當意外污染事件發生時,理應及時申報該污染之情況方為適當的處置方式。因此,Wathieu(1993)探討廠商「立即申報」之課題,主張廠商發生意外事件時,其所承擔的負效用將隨延宕申報期間而遞減(此為廠商延宕申報的誘因);惟此一規避行為卻可能被主管機關所查獲,屆時廠商不但須補繳所逃漏的污染排放費,還須被處以違規排放的罰鍰(此為延宕申報的成本)。因此,其認為當管制者的監督週期愈長、事件申報時的負效用愈大、或責任上限愈低時,管制者即可能將課徵的罰鍰轉變為誘導廠商立即申報之獎金。在國內的相關研究方面,如:黃宗煌及楊東海(1995)即藉由「誘因相容性」機制的建立,促使廠商誠實並立即申報污染狀況。其分別就一般事件與意外事件探討運用多重管制工具與罰款,並經由適當的調查程序與各種罰款的設計,加入台灣管理學刊第7卷第2期,2007年8月105受害者檢舉機制,以誘導廠商能誠實且立即自動申報其本身所持有的私有資訊。其次,張世錚(1997)也以僱傭賽局為理論基礎,運用政策工具設計誘因機制,促使廠商準時誠實申報污染量;而陳錫鎮(1998)則進行環境污染管制策略方面之研究,其除比較分析一般污染管制體系常用之污染管制策略外,也建立「申報獎懲誘因機制模型」與「污染管制賽局模型」,以作為現行污染管制政策與廠商決策之參考。此外,黃敏芬(1998)也在自動申報制度及廠商追求成本極小化的目標下,分析污染稅率、匿報被抓之處罰稅率及排放標準等三種環境管制政策對實際污染量與誠實申報比率的影響。綜觀過去有關環境污染自動申報方面的文獻,一般而言均未涉及申報成本的考慮,且多屬強制性的申報性質。(亦即在某些情況下,若不申報,則須受罰。)因此,本研究特將廠商的污染申報成本列為一項重要的決策影響因素,以「自發性」自動申報機制作基礎,配合高、低污染稅率差異的誘因設計,透過模式推導的方式,分析主管機關的環境稽核政策與廠商的防污設備使用決策及污染申報決策間的交互作用情形,以期獲致可能的政策涵義。基本上,本文內容共分為四節,第壹節為緒論;第貳節為本研究相關的基本假設與模式設定之說明;第參節則闡述模式分析之結果;第肆節為本文的結論。貳、基本假設與設定本研究假設管制者係代表社會大眾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廠商擬定適當的政策,以降低廠商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污染,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由於研究的焦點在於自發性的自動申報機制,因此在相關的污染稅率為外生給定(如:立法機關所決定)的假設下,管制者的政策工具將僅限於污染程度的稽核一項。在單期的分析模式中,本研究假設廠商需決定適當的污染防制投入程度;以代表完全的污染防制投入,而以e1=e0=e代表完全不做污染防制投入。惟若僅做部分的污染防制投入,則將介於0與1之間。同時,污染防制的投入也將造成廠商的成本負擔,本研究假設在完全的污染防制投入時,其成本為;是以在污染防制投入程度下,相關的成本將為eeCeeCe⋅。此外,本研究也參考Malik(1993)的設定,將廠商可能造成的污染水準,區分為低污染水準()及高污染水準()兩種。惟在完全的污染防制投入時(即lPhP1=e),產生低污染水準的機率為θ′(或高污染水準的機率為θ′−1);而在完全不做污染防制投入時(即0=e),產生低污染水準的機率為θ(或高污染水準的機率為θ−1)。2其中,令0Δ=−′θθθ。換言之,污染防制的投入,將可提升低污染水準(或減少高污染水準)發生的機率。為促使廠商自發性申報其污染程度,本研究假設有兩種污染稅率t及的使用。其中,代表在廠商選擇自動申報污染程度,而管制者並未發現(無論稽核或未稽核)廠商有不實申報之情況時,其污染水準所適用的污染稅率(即污染稅額為或);而tt′tltPhtP′則代表在廠商選擇不申報其污染程度,或在其選擇申報而被管2如BeavisandWalker(1983)及Russelletal.(1986)的研究指出,廠商的污染排放一般係受到隨機事件的影響,諸如:設備故障、投入要素品質的變化、及製程的不正常等情況的發生,均會導致不同程度的污染產出。106自發性申報機制與環境稽核政策之分析/郭瑞基、王泰昌、王瑞君制者(經由稽核)發現有不實申報之情況時,其污染水準所適用的污染稅率(即污染稅額為lPt′或)。其中,令hPt′0Δ=−′ttt,亦即管制者係以較低的污染稅率,作為鼓勵廠商自動申報且誠實申報的誘因。此外,本研究亦假設,在廠商未申報其污染程度,而管制者又未能經由稽核證實其為高污染廠商時,則管制者將僅能課以廠商低污染稅額。此乃「自發性」自動申報機制的精神所在;否則,若將未申報者均視為高污染廠商,其將形同強制申報。惟為促使低污染廠商有誘因作污染申報,特假設廠商的申報成本()小於低污染的稅差();亦即,低污染廠商選擇申報的成本將小於不申報的成本。lPt′rClPt⋅Δ3至於實際污染情況為高污染的廠商,則在規避高污染稅課徵的誘因下,將有申報或不申報兩種可能選擇。本文以虛擬變數r,代表高污染廠商的申報決策;其中1=r表示選擇申報污染情況,而表示選擇不申報。此外,在高污染廠商選擇申報時,其亦將面臨誠實或不誠實申報兩種選擇。本文以虛擬變數,代表高污染廠商的誠實決策。其中表示廠商選擇誠實申報高污染情況(即),而0=rh1=hhPP=ˆ0=h表示廠商選擇不誠實申報(即)。lPP=ˆ4另一方面,就管制者而言,由於其與廠商間存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故唯有透過稽核行動才能瞭解廠商環境污染之情況。然而,稽核機制係需花費成本的(令成本為),因此管制者若能適當運用自發性的自動申報機制,則或能減輕其成本的負擔。aC5於是,在本研究中即假設,管制者於廠商完成相關活動後,將決定是否對其進行稽核,且稽核機率將受到廠商是否申報其環境污染程度之影響。在成本效益的考量下,廠商若申報高污染水準,則管制者即無進行稽核的必要。唯若廠商未做污染申報,或申報低污染水準,則管制者即有誘因進行污染的稽核,以進一步確認廠商的實際污染情況。本研究假設,若廠商未做污染申報,則管制者將採取稽核機率a′的稽核政策;而若廠商申報低污染水準,則管制者將採取稽核機率的稽核政策。此外,本研究亦假設稽核人員不會與受稽核的廠商勾結,惟稽核品質並非完美的;亦即,在實際為高污染水準下,稽核結果為高污染的機率為,而稽核結果為低污染的機率為。換言之,稽核機制存在有aqq−1q−1的誤判機率。6最後,在管制者完成必要的稽核工作後,廠商即需依照稽核的結果(若有接受稽核的話),繳付相關的污染稅額。茲將本研究所涉及的相關事件發展時序,簡述如下:1.首先,廠商決定最適的污染防制投入程度e。其中,10≤≤e;1=e代表完全的3在本文中,申報成本係指廠商在申報其污染狀況的過程中所需負擔的成本,包括了生產過程中對污染值的衡量記錄、污染報告的編製、獨立環保單位的查核簽證(如法令要求的話)、及委由外部機構代為處理申報作業等相關成本。再者,本研究亦隱含假設廠商的申報成本()小於管制者從事污染稽核的成本(),否則申報制度即無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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