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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治建设60年作者:本刊编辑…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点击数:214更新时间:2009-12-7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法制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机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针对市场机制特点,顺应社会发展变革,为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巨大作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更将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推向了发展和完善阶段。本文将根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重点介绍与之对应的主要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劳动部、各产业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国当时的情况,参照苏联经验,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章制度。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中规定,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在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10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事情,有权于7日内提出抗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1)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条例》规定的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9月3~15日,劳动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一五”计划时期(1953-1957)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一五”计划。“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原苏联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4年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二五”计划时期(1958-1962)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正式通过由周恩来主持编制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规定了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其中包括继续进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工业建设,推进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巩固基础;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扩大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内容。但是,由于“八大”后冒进思想的影响,“二五”计划在制定和执行中出现了严重的冒进倾向,经济建设己不能按照“二五”计划的部署继续发展,国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1960年9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家计委《关于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的报告》中提出了国民经济“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1958年3月19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矿山企业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1960年1月17日,国务院第39次全体会议批准《关于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由卫生部、国家科委于2月27日公布执行。12月24日,劳动部发布《蒸汽锅炉安全规程》。1962年7月24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标准》自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标准是在1956年暂行标准基础上制订的,要求新建、改建的大中型企业均应按此标准执行。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简称“五项规定”)。自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了全国统一的规定。9月18日,劳动部发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三五”计划时期(1966-1970)“三五”计划比较详尽的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国家计委会提出的经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的《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的初步设想》(汇报提纲);另一个是1965年9月初国家计委依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明确提出“三五”计划必须立足于战争,从准备大打、早打出发,积极备战,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6年2月5日一机部、化工部、劳动部联合发布《关于批准〈多层式高压容器技术条例〉标准的通知》。“四五”计划时期(1971-1975)1970年8月23日~9月6日在庐山举行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四五”计划纲要(草案)作为会议参考文件印发。“四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狠抓战备,集中力量建设大三线强大的战略后方,改善布局;狠抓钢铁、军工、基础工业和交通运输的建设等。1971年12月13日,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施工安全的规定》(试行),对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土木方工程、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机电设备等方面提出安全要求。1974年4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卫生部发布《放射防护规定》。1975年3月24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实施计划》的通知。4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在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五五”计划时期(1976-1980)1975年四届人大以后,在邓小平主持中央、国务院日常工作期间,全国经济形势开始好转,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开始编制,其中包括第五、第六两个五年计划的设想。但由于随后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这个纲要草案实际未能执行。1977年底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修改了原有的《十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五五”后3年以及“六五”计划的设想和安排。修改后的《十年规划纲要》在1978年3月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批准,纲要规定“五五”和“六五”期间,发展国民经济的奋斗目标是:在1980年建成中国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到1985年进一步完善全国的经济体系,各个部门的主要环节基本掌握现代先进技术,在全国基本建成6个大区不同水平、各有特点、各自为战、大力协同、农轻重比较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中央于1979年4月对规定偏高的“五五”计划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提出在以后2年要压缩基本建设投资,降低重工业增长速度,努力发展农业、轻工,逐步开展多种经营形式和流通渠道,大力安置城镇青年就业,改善人民生活。1980年底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开始逐步改善,生产和建设也取得较大发展。1978年6月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湖北宜昌召开全国锅炉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1979年4月25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1980年1月1日起实行。这项法律对生产、运输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罪与量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条例》。其中提出制定或修订标准要做到安全可靠。国家标准中包括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这项条例还指出,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对因违反标准造成的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9月30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2月15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无锡召开第四次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会议,增补了新委员,着重讨论了《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80年2月25日,煤炭部颁布《煤炭安全规程》,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安全管理。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公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自1981年1月1日实施。“六五”计划时期(1981-1985)“六五”计划是按照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20世纪末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制定的,是在调整中使国民经济走上稳步发展的健康轨道的五年计划。“六五”计划的具体要求是: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解决过去遗留下来的阻碍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取得财政经济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并且为“七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创造更好的条件。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单位规定了安全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国营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社队矿山安全,法律责任和处罚,以及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监察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1月3日,冶金部发布《炼铁安全规程》。2月23日,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从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这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依据。3月19日,卫生部发布《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5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承认《妇女在各类矿山井下作业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用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等14个国际劳工公约。10月23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部、农牧渔业部发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对集资开办和个人开办小煤矿的申办、设计、施工、生产安全以及事故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会议通过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确定了在工会系统建立群众监督检查的制度。5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5月28日,冶金部发布《炼钢安全规程》。“七五”计划时期(1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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