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一、新《宪法》的理念1、以人为本2、尊重和保障人权3、正当程序原则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三、事业单位改革1.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权(4).学籍管理权(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高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一)国外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1.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务员无异,属国家公务员。根据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3条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教育长和专门性教育职员具有地方公务员身份。2.雇员:在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是由校长聘任,教师与校长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教师都是雇员。这种雇佣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诉。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订合约,以采取鉴订合约的方式雇用,由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被称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二)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6.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五)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高教法56条)(六)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高教法57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42条)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43条)(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教育法43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43条)(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教法54条)(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9.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性质:民事契约关系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教师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1.合同种类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4.违约责任教师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1)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2)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3)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4)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10.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如下: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康复并按时报道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如期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对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成绩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高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具体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对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书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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