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我国传统证据法学认为,这一、规定是立法对刑事证据所下的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反映了它的本质属性。因此,在我国证据法学中,关于证据概念的界定,尽管存在着“事实说”、“统一说”、“广义狭义说”等差异,但就其核心而言,基本上都是以该条规定为法律依据而展开的(即“证据是?事实”,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以应然的定案根据为模本,设定证据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强调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传统证据概念强调证据的内容不同,近年来关于证据概念的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转向形式性的证据概念,如“根据说”、“材料说”。其中,以何家弘教授提出的“根据说”为例。该论者认为,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证据”。显而易见,与传统证据概念相比,这一功能性证据概念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证据概念以当事人为着眼点,认为凡是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无论法庭采纳与否,都属于证据;第二,该证据概念彻底抛弃了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无论真假都可以作为证据。一、遵守法制原则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涵。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证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该原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行使国家职权的官员或“准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和仲裁员等。(二)遵守法制原则的实现健全证据立法是实现遵守法制原则的前提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是关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的保障。二、实事求是原则“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去研究.(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即根据实证,求索真相,务得正确结论。(二)实事求是原则的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偏听偏信既要防止只重结果,不重视过程,即片面追求结果;也要防止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果,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三、证据为本原则认定事实,必须是根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且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核心内容的事实。“事实”的概念、“依据证据”的概念都具有特殊的规范意义。(一)证据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待证事实必须以证据证明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二)证据为本原则的实现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或猜测要实现。从“查明事实”到“证明事实’’的办案观的转变要实现从“倚赖人证”到“重视物证”的证明观的转变司法认知和推定是证据为本原则的例外和重要补充.四、直接言词原则无论是什么纠纷,法官都应该看所有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东西,听所有可能知晓案情的人的陈述;当然,其中最重要而且最应注意的是那些可能最了解案情的人,即当事人.(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对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即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具有“亲历性”。言词原则:在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大陆法系:直接言词原则,或称直接采证原则•英美法系: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体现了法官或陪审团直接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的需要符合司法证明尤其是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规律能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该原则一般只适用于一审法院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对于一审法院就程序事项进行的裁断以及二审法院仅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的审查和判决则不适用该原则该原则只适用于普通审判程序,而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如处刑令程序、辩诉交易程序)非属特殊情况(如重病、未成年、出国等),当事人及其证人应当亲自出席法庭法官应当直接参加庭审庭审以直接和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五、公平诚信原则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予采纳,不仅是因为用这种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具有不可靠性,而且还因为不可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和在文明社会中警察应正当地对待在押人。(一)公平原则及其实现1、公平原则的含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2、公平原则的实现•法官中立•公平对抗•证据运行环节程序公开。(二)诚信原则及其实现1、诚信原则的含义•诚实,即强调真实反对虚假•信用,即强调守信反对食言2、诚信原则的实现•取证方面:排除非法取证•举证方面:防止诉讼突袭,制裁伪证•质证方面:防止故意拖延(三)公平诚信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六、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定证据所具有的信任,同法官的内心确信所获得的信任结合起来。(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法定证明: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案件应得到相同的处理,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自由证明:社会的环境状况是发展变化的,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必须给法官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明模式的异同共同点:都是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结合,在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上都采自由证明态度不同点:英美法系更倾向于法定证明,大陆法系更倾向于自由证明。(二)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实现我国证据制度应选择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模式我国应实现从偏重证明力的证据观到强调证据可采性的证据观的转变。
本文标题: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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