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贝马斯西方理性主义曹卫东译韦伯曾为他的《宗教社会学文集》【1】撰写过一篇出色的导言,回顾了"普遍历史的问题";为了阐明这个问题,韦伯付出了毕生的心血。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欧洲之外,"科学、艺术、国家以及经济都没有走上西方所特有的发展道路"。韦伯列举了大量的现象,用来说明"西方文化所特有的理性主义"。西方理性主义的历史成就举不胜举。韦伯首先提到的是现代自然科学:它赋予理论知识以数学形式,并用严格的实验对理论知识加以检验;韦伯还把一般科学的专业组织补充了进去;此外,韦伯还提到了面向2市场的文学作品以及以剧院、博物馆和杂志为代表的艺术组织;和谐的音乐:作品主要表现为奏鸣曲、交响乐、歌剧,乐器则主要包括管风琴、钢琴和小提琴。线条透视与空中透视在绘画当中的应用以及雄伟建筑的结构原理;韦伯罗列的还有:科学的法律学说、形式法制度以及经过专业训练的官员的法律解释;现代国家机关:其核心是合理的官僚组织,其基础是成文法;此外还有可以量化的私权流通以及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企业:其前提是家政与企业的分离,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明确私人财产和企业财产,这类企业一般都具有合理的簿记制度;其劳动组织尽管是为了取得绩效,但形式上是自由3的;科学知识也被用来改进生产设备和企业组织,最后,韦伯还提到了资本主义的经济伦理,它是合理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和合理的技术以及合理的法律一样,经济理性主义在发生的时候也完全依赖于人面对具体的合理生活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气质"【2】。韦伯对西方理性主义表现形式的列举比较混乱。为了初步了解韦伯,我选择了两条途径,一是从内容上对他列举的现象加以归类(1),二是从概念上加以阐明(2),最后我将考察一下,韦伯是把西方理性主义看作一种文化特性抑或一般意义的表现形式(3)。(1)西方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自帕森斯(T.Parsons)以降,关于社会(a)、文化(b)以及个性(c)的三分法已成公论,我在这里也借用这种三分法。(a)和马克思一样,韦伯也认为,社会现代化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4家的分化。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家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稳定。资本主义经济的组织核心是资本主义企业,其特征在于:--脱离了家政;--资本核算(合理的簿记)--以货物、资本以及劳动市场的机遇为趋向的投资决策--有效地投入具有形式自由的劳动力--把科学知识应用到技术当中。国家的组织核心是合理的国家机关,其特征在于:--集中而稳固的税收系统--统一指挥的军事力量--立法和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化5--以专业官僚统治为核心的管理组织【3】形式法建立在条文的基础上,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家的组织手段,也是它们之间交流的组织手段。这三点是社会合理化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与社会》一书(WirtschaftundGesellschaft)的核心内容。韦伯认为,它们既是西方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也是需要解释的主要现象。韦伯把它们与文化层面以及个性层面上的合理化现象区分了开来。尽管文化层面以及个性层面上的合理化现象也是西方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但在韦伯的理论中,它们的地位远远不及社会合理化。(b)在韦伯看来,文化合理化表现为现代科学和技术,自律的艺术以及扎根在宗教当中的伦理。韦伯认为,所谓合理化,就是经验知识6的增加、诊断能力的提高、控制经验过程的工具和组织的完善等。有了现代科学,这些学习过程便具有了反思意义,可以在科学研究当中获得制度化。韦伯在他的方法论著作和科学理论著作中尽管阐明了一种具有规范内涵的科学概念,但韦伯只是顺带着阐述了现代科学的发生现象。现代科学主要表现为:对待自然的客观化方法,学院思想话语的紧密融合、数学的理论形态以及面对自然时的工具立场和经验方法。后来,技术革命又与科学进步等同了起来。不过,"把自然科学方法用于经济领域,是'生活方法论'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在这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4】。韦伯认为,"现代科学及其与现代经济的实践关系7的历史,与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之于现代经济的意义的历史,根本就是……'两回事'"【5】。后者是韦伯在其资料性著作中关注的主题。科学历史和技术历史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内容;但韦伯在其关于现代社会发生的社会学研究中却把它们当作了边界条件。科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是次要的,当然,说是次要作用,实际上是相对于科学思想的结构在分析合理性形式时所发挥的主导作用而言的。以科学为典型的科学主义世界观是普遍历史解神秘化过程的起点,而其终点是"合理的文化财富被贵族们无情占有"【6】:"合理的经验认识完成了世界的解神秘化和因果机械化。但只要一直都是这样,最终就会出现与伦理预设之间的紧张:即世界是一个受到上帝规整的宇宙,亦即是一个充8满伦理氤氲的宇宙。因为经验的世界观和抽象的世界观一般都不允许追问内在事件的'意义'"【7】。由此,韦伯把现代科学看作是合理化社会的命定力量。但是,韦伯认为,科学以及自律的艺术都是文化合理化的表现形式。艺术家的表达模式最初是与宗教仪式结合在一起的,而宗教仪式不是表现为教堂或寺院的装饰,就是表现为歌舞仪式,或者表现为故事和圣经的表演等。艺术生产最初受宫廷资助,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艺术生产,随着条件的成熟,艺术家的表达模式获得了独立:"艺术把自己建构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世界,而且这种独立价值还在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8】。独立首先意味着,"艺术的自身规律"能够得到贯彻。但是,韦伯主要不是从艺9术组织的建立(以及享受艺术的公众和作为艺术生产与艺术接受之中介的艺术批评的制度化)这个角度来看待"艺术的自身规律"。相反,韦伯更加关注的是有意识地把握审美的特殊价值对于材料的掌握,亦即,对于艺术生产的技术究竟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在他身后出版的《论音乐的合理基础与社会学基础》(RationaleundsoziologischeGrundlagenderMusik)一书中,韦伯研究了和声技巧和现代记谱法的形成,以及乐器制造业(特别是现代特有的打击乐器钢琴)的发展过程。沿着这一路线,阿道尔诺分析了先锋派艺术的发展过程,并阐明了艺术创作的过程和手段是如何具有反思意义的,现10代艺术又是如何把掌握材料本身的程序当作表现主题的。但是,阿道尔诺对于"方法独立于事物"一直表示怀疑:"毫无疑问,历史材料以及对这些材料的把握(技巧)的确在不断地进步;绘画透视法以及音乐对位法的发现,都是最好的例证。此外,不可否认的是,进步的确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在缓缓展开,而且是在朝着精致化方向展开;比如从早期的通奏低音到现代音乐的和声意识,以及从印象派到点彩画派的过渡等。但是,这些进步不管多么明显,都还不是艺术本质的进步。从乔托、西马比到弗朗切斯卡,他们在绘画手法上的进步只不过是消除了盲目性;由此断定,弗朗切斯卡的绘画比阿西西的壁画要胜出一筹,实11属卖弄学问"【9】。韦伯或许会认为,合理化涉及到的是价值实现的技术,而不是价值本身。尽管如此,艺术的自律还是意味着审美价值领域自身规律的解放。有了艺术的自律,艺术才有可能合理化,对待内在自然的经验才有可能被开发出来。所谓对待内在自然的经验,就是对于获得解放的主体的日常认识规范和行为规范的解释和表现。韦伯以一些艺术团体为例,根据与现代艺术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活方式考察了这一趋势。韦伯认为,结果应当就是两性之间爱的"超凡领域"得到了有意识的维护,并独立和凸现了出来。两性之间的爱是一种"情欲",有可能发展成"带有纵欲色彩的陶醉"或"病态的狂热"。韦伯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社会合理化。在社会合理化过程中,艺术的发展和科学史12一样,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艺术一如成为生产力的科学,从来都没有进一步推动社会合理化过程。相反,自律的艺术和主体的自我表现,与日常生活的合理化过程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它们所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角色,也就是"在内心世界中摆脱日常生活,主要是摆脱理论理性主义和实践理性主义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压力"【10】。对审美价值领域和以艺术团体为代表的主观主义的塑造,与职业劳动这一"客观领域"构成了对应关系。当然,以审美为代表的反文化与科学、技术以及现代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一道,都属于合理化的文化总体性。但是,这种道德理性主义和法律理性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形13成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这就是说,韦伯认为,所谓合理化,同样也意味着法律和道德的独立,亦即,道德实践观点、道德文本和法律经典以及基本原理和决定规则等,摆脱了它们最初所依赖的世界观。至少,宇宙论世界观、宗教世界观以及形而上学世界观呈现出了这样的结构,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内在区别还不可能表现出来。法律和道德的独立,带来了形式法(FormalesRecht)以及世俗的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和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在现代实践哲学范围内,两者大致和现代自然科学同时获得系统化--即发展成为理性自然法和形式伦理。不过,这种自律化过程依然是在宗教解释系统中完成的。激进的救世预言导致救世的努力与对外14在客观世界的认识之间极端对立,因为救世的努力依赖的是内在的拯救精神和拯救手段。韦伯阐明了从这种宗教信念到信念伦理的发展过程:"先知的救世说……一旦发展成为一种合理的伦理,而且是以作为拯救手段的内在宗教拯救财富为取向,从其拯救的意义和本质中就会产生这种信念伦理"【11】。从形式角度来看,这种信念伦理的特征表现为原则性和普遍主义。(soteriologisch)的团契宗教性奠定的是一种抽象的博爱伦理(Bruederlichkeit),它从"同胞"出发,消除了(宗族伦理、地域伦理以及国家伦理十分关注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间的区分:"它的道德要求始终都超越了一切社会组织,通常甚至包括信仰组织的界限,而面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博爱精神"15【12】。这和彻底告别法律传统主义是一致的。形式伦理建立在普遍原则基础之上,由此看来,依靠巫术、神圣传统、启示等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定和法律应用)便失去了其作用:法律规范仅仅是一些常规,我们不但可以观察到,而且可以人为地加以设定。法律观念越是与信念伦理形成互补关系,法律规范、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内容就越是成为合理讨论和世俗抉择的对象。我要强调的是以下两点,即:规范的论证原则和成文原则。可是,韦伯和当时的法律实证主义(Rechtspositismus)一样,都强调后者,也就是说,都持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任何一种法律都可以用形式条文来加以确定和修订。韦伯由此还得出了正当统治的一些重要16特征,本迪克斯(R.Bendix)把它们归纳如下:--任何一种法律都可以要求和期待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予以遵守;--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抽象规则系统组成;所谓司法,就是这些规则的具体运用。国家的行政管理同样也受制于法规,并遵守一定的普遍原则。而且这些原则是得到允许的,至少没有遭到否决。--最高行政长官不是个别的统治者,而是"上司",他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一个职位,并行使一定的权力。--服从合法统治的人是公民,而不是臣民,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13】。和成文原则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一切法律的裁决都需要论证。由此得出:--如果没有民众或由民众选举的代表的同意,国家不允许干涉生活、自由或财产17。因此,任何一种法律在实质上都必须立足于一种立法仪式【14】。因此,我们可以把上述内容归结如下: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意识结构源于文化合理化,而文化合理化包括认知、审美表现以及宗教传统的道德评价三个部分。有了科学和技术、自律的艺术和自我表现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