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关于死刑的法律思想【论文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自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法宝”,没有人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近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对死刑的残酷性提出尖锐的批判,由此引发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本文着重探究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的积极思想,以期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再反思。【关键词】: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死刑、刑罚17、18世纪,一些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科学和人道主义出发,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等口号,宣传从人性论出发的自然法,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反对中世纪的黑暗的刑罚制度。随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启蒙运动的不断深入,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理论的兴起,人们开始对存在几千年的死刑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贝卡利亚针对中世纪残酷的刑罚制度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其理论基础正是建立在英国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和法国卢梭的天赋人权说的基础上的。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给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的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卢梭更是将生命视为人类的天然禀赋--“天赋人权”。洛克、卢梭都将人的生命权神圣化,但是他们并没有将人权理论与死刑制度对立起来,反而认为出于社会更高利益的需要,公民生命权仍然可以被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为借口“合法”地剥夺,洛克和卢梭并没有从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的理论中推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在同样的理论基础上,贝卡利亚却从刑罚权的产生和死刑本身的弊端论证了死刑制度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一,贝卡利亚关于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1死刑制度是刑罚权的滥用: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贝卡利亚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的,各人有其自身的权利,以后通过相互缔结的社会契约,让度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有权对违反契约侵害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国家者给予刑罚惩罚。刑罚权产生于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共同生活而缔结的社会契约。“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的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国家不可能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力,公民没有将自己神圣的生命权转让给国家。“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国家以“合法方式”处死公民是国家权力滥用的表现,死刑制度的存在违反了“社会契约论”。2死刑制度的四点弊端决定了死刑的不必要性。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国家滥用刑罚权的极端反映,况且,死刑制度由于自身的弊端,根本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有时死刑的过多适用反而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一次罪刑的惩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刑。”贝卡利亚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死刑的不必要性:(1)死刑并不是威慑犯罪人的最灵验的手段。贝卡利亚对于古代报应刑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从来就是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尽管死刑的场面很残酷,但由于它执行时间的短暂性,使人们对它的恐惧很快淡忘,“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贝卡利亚极力主张以终身苦役取代死刑,“让罪犯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终身丧失自由的鉴戒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是制止犯罪的最有力的手段,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终身苦役足以达到适用死刑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甚至效果比死刑更好。死刑不仅残酷,而且无益。(2)死刑制度造成了“法律禁止杀人”与“国家合法杀人”的矛盾,并且死刑败坏社会道德。既然国家的法律规定杀人是严重的罪行,也应以身作则,不去杀人。但国家禁止公民杀人,自己却“合法杀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杀人并不困难,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杀人是可以允许的,这就是公开执行死刑教给人们的观念。国家本想禁止杀人却树立了杀人合法的坏榜样;本想通过公开执行死刑树立自己权威却表明政府的怯懦。“这些法律只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的把我们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而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3)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希望通过血淋淋的杀人刑场,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感,不敢以身犯法。但是,由于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的强弱对比,加之人们缺乏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反而引起的是人们对罪犯的怜悯之情。“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占据观众思想的,主要是这两种感情,而不是法律所希望唤起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当怜悯感开始在人们心中超越了其他感情时,立法者似乎就应该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那此时死刑的存在对社会生活造成了不利的负面影响。(4)死刑一旦发生误判,则造成的错误无法挽回。贝卡利亚只是提出此问题,并没有详细展开论述。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无数的错误,在死刑上的错误是无法补救的,人死不能复生,由于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一旦误判,就要误杀好人。只要保留死刑,误判误杀都是难以避免的。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的灭失、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倾向、社会舆论的压力,都可能将判决引向歧途。德国的法学家拉特布鲁赫认为“死刑是不必要的刑罚,它在具有司法杀无罪的人之不可避免之危险性的意义上,是危险的刑罚。人们厌恶死刑的观念是应该的。”二,死刑适用的例外:贝卡利亚并不是彻底的废除死刑论者,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合法的适用死刑,“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回顾死刑制度的发展史,我们不得不承认渊源于血亲复仇的死刑制度并非是人类高度发展的产物,相反,死刑作为人类原始社会继承的遗迹,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针对中世纪黑暗野蛮的刑罚制度,贝卡利亚积极主张废除死刑,他的观点一经传播,在当时欧洲大陆引起极大反响,后人认为贝卡利亚是死刑存废之争的挑起者,现代西方各国刑罚人道主义化思潮占据上风,不少国家事实上或法律上已经废除死刑制度。而我国由于传统法观念“法,刑民之具也。”的影响,目前刑法学界对死刑的思考尚停留在关于死刑限制与扩张之争,还未走到是否废除死刑这一步。废除死刑与否取决于一国具体的国情,受到该国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制约的,不可能世界各国同步进行废除死刑的法制改革。陈兴良博士指出死刑存废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能创造的物质价值反差大,人们比较看重人的生命价值,因而死刑废除的物质条件才较为具备;第二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提高,朴素的报应观念逐渐失去市场,人们较为理智的看待犯罪,较轻的刑罚足以制止违法犯罪,因而,死刑废除的精神条件才较为具备。事实说明,凡是不具备这两方面条件的,死刑即使废除了,还会重新恢复。”总之,由贝卡利亚提出的问题“死刑存废之争”仍将是刑法学界热点话题之一。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历史的最终发展方向将会彻底废除死刑,但实现这个目标任重而道远。附主要参考书目;1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M]⑹⑺⑻⑼⑽⑾⑿⒀2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⑷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⒁4陈兴良《刑法的启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